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4-12-21 点击数:

附件1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学院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凡使用国家教育事业财政拨款资金、专项资金、接受捐款和自筹、非政府组织贷款、自有资金等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其他类采购项目,以及山西省政府规定必须招标标准以下的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校内招标。

第三条 学院的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学院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学院的招标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定学院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院评标专家库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院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裁决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校内招标工作的日常管理,组建学院评标专家库。

(二)审核学院项目年度采购计划。

(三)审核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案和评标方式。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五)接受投标报名,初审投标单位资格,签收投标文件、保函。

(六)组织开标与评标。

(七)确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收集并归档保存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

(九)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财政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招标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后勤处、实训中心、电教中心、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或委托编制标底。

(四)负责招标答疑。

(五)负责制定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六)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的终审和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章 招标项目、范围和招标形式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计、勘察、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修缮工程指房屋建筑物装修、装饰、修缮、维护保养,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的改造、维护,材料安装、设备安装所必须的土建施工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计等服务项目;教学科研设备采购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通讯及网络设备、消防与监控等设备的采购;行政设备采购指办公家具、学生公寓家具、电器设备、医用医疗器械、厨房设备、劳保用品等项目的采购;图书、教材采购是指图书、教材及信息资源的采购;其它采购指奖品、药品等其他项目的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招标形式,有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部门集中招标采购和自行招标采购三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须由山西省财政厅审批。获批部门集中采购方式时,学院须委托符合国家资质规定的招标代理公司(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可查)代理完成招标工作。获批自行采购方式时,不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而由学院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完成招标。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的方法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在国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不刊登招标公告而直接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指招标人对至少三家或三家以上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从一家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依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部门集中采购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

(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或修缮工程;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定点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依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自行招标,但需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品;

(二) 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建或修缮工程;

(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的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购;

(五)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的要求。

(七)学院认定需上报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学院需要办理的各种招标工作,均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如技术参数、工程或维修等要求),提前两个月报招标办公室(计财处),由招标办公室(计财处)通过金财网,向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校内组织招标工作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和提交招标申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的招标文件,向招标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书、立项批准书及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发标。招标办公室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学院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接标。招标办公室指定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初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提前开启投标文件,不得透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十七条 开标。学院按公告规定时间组织开标,特殊情况可以调整开标时间。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评标小组、业务主管部门、需求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和投标单位参加。开标程序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开标后评标小组必须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复审,提交资料全部合格后方能进入评标程序。

第十八条 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评委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评标事宜,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担任评委;确需参加的,只能有1名代表担任评委。业务主管部门有义务向评委如实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答疑。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评标过程进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可以领取评审费。

第十九条 定标。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立即填写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二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办公室根据评标小组的排序确定预中标单位,于招标结束后两日内在学院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招标办公室即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内容完成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严禁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

正式合同签定前,业务主管部门需再次对中标人的资质等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办公室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标底编制、开标和评标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规避招标、泄漏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情况、未及时签订合同等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学院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学院将视情节取消其参加校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委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委公正评标等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学院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暂停其参与学院任何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学院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院招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地址:太原市民航南路16号  邮编:03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