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完善贷后管理,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3.0上线工作,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分理处遵照执行:

一、有条件的开通县区同城通贷。在我中心清徐、古交、娄烦和阳曲四个县(市)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六城区范围内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符合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我中心六城区分理处申请贷款;同时,在我中心迎泽、小店、杏花岭、晋源、尖草坪和万柏林六城区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四县(市)范围内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符合我中心贷款条件的,也可以在四县(市)分理处申请贷款。

二、对逾期贷款本息计收罚息。对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将按照合同约定对逾期本息计收罚息。罚息计算公式为:罚息合计=逾期本息合计*日罚息利率*逾期天数。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罚息利率确定为正常利率的1.5倍。

三、关于异地商转公贷款和二手房商转公贷款担保方式的确定。属于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购买房屋并申请了商业贷款或购买二手房申请了商业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时,担保方式应按照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的要求仅限采用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

四、关于借款申请人是否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界定。在我中心信息系统内逐月均衡缴存或受行业影响定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缴存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相应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单位10%,个人6%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照足额缴存进行界定。低于上述标准缴存并提出贷款申请的,经贷款管理处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办理。

五、关于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贷款期限的确定。根据中组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和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县(处)级女干部、事业单位相应职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故各承贷部门在核定上述范围内借款人贷款年限时法定退休年龄应按60岁计算。

六、关于婚姻关系证明时效的认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无须出具婚姻关系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出具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等婚姻关系证明,其中离婚证日期超过三年的,需出具单身证明,单身证明半年内有效。

七、本通知以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版权所有: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地址:太原市民航南路16号  邮编:03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