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预算是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对一年内资金的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所作的具体安排;是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院各项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基本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基本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条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是计财处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需报请主管局、财政厅审批。
第四条 学院每年7月份编制并上报“一上”财务预算,12月前对“一下”预算进行微调后,上报“二上”财务预算。
第六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收入。
2.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育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指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公寓费、成教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培训费等)。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药厂、华阳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我院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盈利、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七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将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八条 计财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科学合理的预测收入。没有把握的收入,不列入预算。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应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合理、合法组织创收,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实现的各类创收(包括教改、科研经费),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分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但必须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对开展经常性收费项目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计财处应提前进行收费标准的认可和项目的报批,必须做到各项收入的合法和合规。
第十二条 学院的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支持发展、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院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计财处不办理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标准的支出。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后,计财处可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预算调整或向财政厅追加预算指标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在支出预算中对已标明需进行政府集中招标或采购的项目预算,在办理支付手续时要附招投标协议或其他审核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国家下达的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经费所属部门必须保证经费全部用于具体项目,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对于财政下达,用于学生专项的奖助学金、生活困难补助等,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支出预算的管理,加强对经费支出的控制,计财处每月向院长汇总上报经费支出明细及结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