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以住房公积金新政促民居条件改善
作者:admin 时间:2015-06-12 点击数:
为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消费、拉动市场、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本次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落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缴存职工持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本人和配偶无房产证明,即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根据当地普通自住住房租金水平确定。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2、缴存职工除购买住房外,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含地下室、储藏室),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费用支取标准为每平米1000元以内。上述用途除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经所有权人同意也可提取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乡村教师、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4、为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个人购房费用。
5、购房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2015年内可凭购房协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付款收据或发票,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的价款。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高实际可贷款额度。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执行最低20%首付比例规定,超出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年限不受借款人每月缴存额、余额、身份及配偶是否缴存公积金限制。
(二)放宽贷款年限。缴存人员不论机关干部、企事业职工,也不区分性别,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一律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2015年我省各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开通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凡我省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省内购房均可到各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四)开展装修贷款业务。为适应目前住房消费需求,开通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五)开通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
(一)减少审批环节。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环节。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公积金职工单位审核环节。
(二)缩短贷款办理时限。不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申请,自受理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改进服务方式。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查询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信用等级,减少申请人提供资料。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改造,利用门户网站等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查询服务。
(四)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要信息公开化,满足缴存职工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