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公积金[2015]6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的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审核环节,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不再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职工应当持合规资料直接向我中心申请办理。
二、职工销户提取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由本单位专管员进行批量办理。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我中心信息系统中所记载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18位身份证号)完整准确,信息缺失的应当先由单位专管员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再申请提取。
四、职工办理提取后的业务凭证不再向所在单位进行送达,单位需要了解缴存和提取情况,可以向缴存分理处拷贝本单位业务汇总数据或者申请使用单位版软件自行查询。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