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6-03-24 点击数:

晋教财〔2015〕23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山西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1日

山西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省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高校。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教育厅是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请政府投资、监督落实建设标准和督促检查项目实施。

第四条 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制定与高校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中长期校园设施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校园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报批立项、资金筹措;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计决算和交付使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和监督,保证投资效益。

第五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要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要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要健全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强化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未经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科学推进、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省属高校编制的校园规划应报省教育厅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省属高校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审核后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建立高校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项目准备情况优先排序,滚动实施。未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报送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先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教育厅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报审的建设项目,其主要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

第十五条 省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应向省教育厅申请审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省属高校申请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总体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省属高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向省教育厅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省属高校申请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申请文件;

(二)研究决策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总体规划或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文件(规划条件等);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来源分析报告及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消防;

(八)抗震设防;

(九)劳动安全卫生;

(十)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及组织管理;

(十二)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三)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十四)风险评估及控制;

(十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八条 省属高校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向省教育厅申请审查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省属高校申请审查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申请文件;

(二)研究决策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总体规划或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项目申请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文件(规划条件等);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来源分析报告及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6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补充后的申报文件,再次审查仍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评估的项目申请报告,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审核报批。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省属高校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原报批程序申请延期。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未获准延期的项目,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未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的,应按照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属高校申请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属高校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改委核准后,如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当在报建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照原报批程序取得书面确认意见;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建筑面积或投资估算超出批复文件10%的,省属高校应当在项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按照原报批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四条 省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据此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省属高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专项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六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未列入预算的基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七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依据经批复的立项、初设文件进行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基建专项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核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科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内容,严禁随意超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省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实行招标投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方案实施,工程咨询、规划设计、社会审计等单位的选择均应当依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从严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要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施工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变更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监督备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建设项目完工后,相关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省属高校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备案以及交付使用等手续。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调整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批复,由省教育厅报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要主动接受本校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教发〔201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执行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出现损失浪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情节严重,造成项目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省属高校,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西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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