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政策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7-03-23 点击数:
TYBG―2017―5103
并公积金〔2017〕51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政策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晋建金函〔2017〕855号)文件规定,现将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原单位申请办理封存;
二、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符合住房消费相关政策时可以申请提取;
三、缴存职工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需由原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
四、缴存职工在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重新就业,需由本人向新单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