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不能腐制度建设要求,加强和 规范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 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 理,对各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全省各级专项资金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 金分配、项目执行监管。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资金,承担 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规范
第四条 专项资金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同 一 级财政不得重复设立使用方 向、用途 一 致或相似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使用 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从专项资金设立上避免多头、重复安排专项资金。
第 五 条 主管部门申请新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同级政府 有关规定程序设立,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 资金规模、支出内容、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分年度实施计划等。财 政部门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重 大项目可采取评审论证、事前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审核论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设立,或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设立。
第 六 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 管理办法 。 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和依据 、 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用途、资金分配方式方法、资金下达程序和 时限要求、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执行期限等内 容 。
第 七 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主管 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方案(办法),明确工作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资金分配政策标准和方式方法、内部职责分工等规定,按照规定分配专项资金。
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方案(办法)向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大额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 的分配时限规定及时分配专项资金,并按时编制资金分配计划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对 下级转移支付资金,要积极扩大提高因素法分配范围和比例,减少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属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市 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 由权威机构统计的若干指标,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财政 部门同意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切块下达到市、县财政,市、县主管部门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直接组织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采用项 目法进行分配,分配程序包括: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涉密项目 除外),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论证,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 划,部门会议研究,分配结果公示,报财政部门申请下达预算,财政 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和下达预算资金,项目预算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 行审核并负责,省级主管部门应对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进行细化明确。
主管部门应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将审核责任明确到人,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经办人、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申报审核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对涉及多个部门参与审核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牵头负责,建立多部门协同审核机制,明确各部门审核的职责分 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堵塞审核漏洞,提高对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的精准度。
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在申报资料中,对项目已获得的 财政补助信息进行说明和真实性承诺,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核,杜绝同一个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或资质的专家、第三方机 构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建立评审专家库,按照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 家,不得违规干预评审过程和结果,专家、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对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项 目资金分配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申报总数情况、审核通过项目情 况、审核不通过项目情况,结合专项资金规模并按照项目的客观因 素研究制定补助政策标准,按照政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对同一类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制定统一 的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对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没有固定使用对象的 专项资金,应积极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并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对专
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市场竞争性领域投入的专项资金,可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不适 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 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补助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分配资金,不得无 政策和标准分配资金,不得向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 金,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政策标准分配资金。主管部门有关人 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中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项 目,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 资金使用和绩效负责。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项支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 执行,严禁随意改变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调 整项目资金规模和用途的,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变 更;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加快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在财政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财政项目库,对项目支出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单位申请预算必须从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省对市、县转移支支付资金,项目的细化实施在市、县财政项目库中进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
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管机制和内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 结合,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的 全流程监管机制,以及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 配、项目执行进行监管。加强对项目审核的监管,规范部门内部审 核流程和审核责任;对虚假申报的单位采取黑名单处理方式,三年 内禁止其申报项目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的监管,按照规范 程序和政策标准进行专项资金分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发挥制 度、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力,杜绝暗箱操作和人为干预。加强对项目 实施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组织项目验收考评,推进部门绩效 自评全覆盖,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需要扣 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报财政部门扣回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所有相关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 管理制度进行规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因素、权重、分配公式等进行审核和完善。对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从资金使用方向、政策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不合规的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部门修改完善,必要时可采取财政评审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预算的意见。对违规项目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扣回资金。
第 二 十 三 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对违 法违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专项资金管理漏洞和薄弱 环节提出审计建议,各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
第 二 十 四 条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依法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 建议,应积极整改落实。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按照“三重 一 大”规定接受驻部门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 二 十 五 条 各级各部门要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接受社 会公众监督。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执行、监 督全过程公开,做到“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级主管部门要主 动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公开方式主要通过部门网站等渠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主管部门在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时,要同时公开监督电话,建立部门内部对监督信息的接收、核查、处理机制。
第四章 违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违 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门应 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涉嫌违纪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财政资金的;
(三)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
(五)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不佳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