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预算及绩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设,逐步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会计制度》《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省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全面调控院内各项经济活动,是学院年度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部门、单位的支出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三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学院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六条  根据管理要求,学院预算分为上报山西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和学院二级预算。

部门预算是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编制上报的预算; 二级预算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具体事项编制的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细化分解。两者收支口径和预算总额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八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相关议事规则对预算管理工作作出相应决策。

第十条  分管院领导负责其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经费,积极组织落实预算收入,具有在决策机构的授权下对分管预算进行综合调控的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部是学院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学院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和组织预算执行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预算在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由财务部结合学院财力及下年度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申报、执行和绩效自评,对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方法和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全面实施“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预算编制范围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等。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部门、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部门、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部门、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附属部门、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部门、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部门、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部门、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坚持事实求事、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积极预测可实现的收入,考虑经费来源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客观审慎核实收入,避免高估。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包括基本支出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基本支出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编制,按照生均拨款的财政政策,由财务部依据教务部提供的每年度秋季在校生人数和专业分类拨款标准测算;项目支出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编制,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财政政策下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编制由学院根据在校生人数、未来三年招生规划并结合历年学费收入结余情况测算;其他收入根据各部门、单位创收能力及当年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按照“零基预算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结余情况、存量资产状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预测,遵循“确保人员经费、确保正常运行、确保学院重点工作”的原则,统筹兼顾,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内涵发展的经费保障水平;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着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助推学院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具体要求、时间节点和学院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财务部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按一上一下程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两上两下”程序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用于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外聘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生奖助学金等,预算的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用人计划、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列。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学院各部门、单位日常的运行经费、业务经费等基本运转保障经费。预算编制按照定额标准测算和切块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核定。定额标准根据财政有关政策标准,切块补助标准根据学院年度财力状况参照以前年度支出水平确定。“三公”经费须按相关要求实施严格控制,规范基础编制材料。

(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分为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特定目标类项目指学院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体现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和政策导向,包括:跨部门分配的基本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资金,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对特定群体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等。其他运转类项目指除学院公用经费外,保障学院专用资产设施运转经费和各类工作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并同时参照《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学院支出预算全部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实行全生命周期穿透式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终止等阶段,全流程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信息变化情况。项目库管理遵循科学谋划、提前储备、绩效管理、信息全面、常态开放、权责明确的基本原则。

(二)项目库包括基本支出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基本支出类项目由各部门、单位在每年的9月份底前向财务部提交支出明细,财务部按照财政直接生成。特定目标类、其他运转类项目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管理方式。特定目标类一级项目由教育厅等上级部门进行申报和储备,一级项目审批下达学院后,财务部按照财政要求细化安排到相关部门、单位,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交二级项目储备的相关资料同步设定绩效目标。为提高其他运转类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出现“钱等事”的现象,其他运转类项目由相关部门、单位向财务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详细情况说明,绩效目标,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的决议文件,由财务部完成二级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

为切实防范化解学院财务运行风险隐患,学院拟新增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除履行上述手续外,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还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提供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财政项目库入库、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中拟购置(建设)房产、土地、车辆及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资产,需编制省级行政事业部门、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各部门、单位按照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填列“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并附资产配置情况说明,由资产科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后统一报送财务部,完成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填列工作。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中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事项, 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资产科审核汇总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后统一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第二十四条   二级预算按“二上二下”程序编制。

根据财政要求时间节点,由学院各部门、单位申报预算支出计划,每年的1月15日前,财务部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根据学院年度中心工作和项目安排,进一步细化到各部门、单位,提出二级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下达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接到二级预算后编制各自的绩效指标和年度支出计划,15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财务部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调整、调剂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

(一)收入预算执行。财务部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科学合理的预测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学院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合理、合法组织创收。

(二)支出预算执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用途、金额、进度合理使用资金执行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用款,确保支出预算的完成。对于专项经费,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财务部定期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差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和重大事项,随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入预算调整由财务部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资金文件报院长审批后直接办理,并相应增减预算分配或预算结余。

(二)支出预算调整和调剂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调剂的原因及金额,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部,由财务部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调整和调剂,按照资产管理科的要求填报,资产管理科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报财务部,财务部与相应预算一并调整和调剂。

第二十七条 预算资金的结转和结余,严格执行国家、学院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奖惩。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加快资金支付进度,财务部依据省教育厅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奖励金额的10%,对财务部和支付进度前三名的部门、单位进行奖励,支付进度前三名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必须同时达到序时比例,达不到序时比例的不得奖励;奖励由部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分配并报财务部,财务部统一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理念融入到预算管理全过程,在关注预算投入的同时重视预算产出,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具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是指项目预算申请前,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项目实施可持续性、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等问题进行论证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学院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项目计划在一定时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安排预算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前置条件。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学院二级预算的所有公用经费项目均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按照“谁申请经费,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开展绩效目标编制, 从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对预算资金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如实反映支出绩效情况,相关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财务部将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下达经费,谁下达目标”原则,在下达二级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调整经费,谁调整目标”原则实施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及时按程序调整预算,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年中增列或调整的财政专项预算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增列或调整的二级预算专项预算绩效目标由各部门、单位设定绩效目标,财务部审核通过后,随预算调整草案报学院按程序审定。

第三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守好责任田,对绩效目标完成、预算资金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的及时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监控,并按照要求填报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院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将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具体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晋药院财字【2012】51号)、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二级预算”管理办法》(晋药院财字【2017】8号)、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经济立项管理办法》(试行)晋药院财字【201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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