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推进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学院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处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及时将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
二、被审计部门(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对照审计整改问题清单进行整改,并且在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结果清单提交审计处。
三、被审计部门(单位)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被审计部门(单位)要将不进行整改的原因单独进行说明。
四、被审计部门(单位)为审计整改直接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五、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六、审计处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就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回访。审计回访时间一般在审计后的第二个年度内完成,回访率应达到应回访部门(单位)的30%以上。
七、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八、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