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0-16 点击数:

晋财资[2014]38号

省直各部门: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我厅制定本系统(不含省本级)的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是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上限依据。配置资产时,应当在满足单位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努力节约经费开支,购置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配置。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通过逐年新增资产配置解决。

    四、省级行政单位新任干部(包括领导干部调动的,不含新成立单位及新增人员),应继续使用原任腾退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到年限不予更换,有毁损及功能减退的可以修理和补充。

    五、省级行政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而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七、本标准为时点标准,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配备标准做出更新或调整。

    八、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九、本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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