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 时间:2024-04-08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晋政发〔2023〕1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一步提升省科技奖励工作的规范性和操作性,省科技厅出台了《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23年7月1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于8月10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推动和激励科学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有必要进行修订。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决策部署。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国办函〔2017〕55号),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要求,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在鼓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创新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我省现行《实施细则》需要修改完善。

   (二)与《奖励办法》做好衔接。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已印发实施,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为切实将《奖励办法》改革举措贯彻到奖励工作各环节,进一步提升奖励工作的操作性、规范性,做到《实施细则》与新修订的《奖励办法》保持一致,学习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三)对《奖励办法》进一步细化。近年来,我省在科技奖励工作上不断进行探索改革,形成的经验做法在新修订的《奖励办法》中进行了固化,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需进一步细化,有必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保障《奖励办法》总体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落地。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评审组织、提名、评审、异议与处理、监督与处罚、批准和授奖、附则9章共101条:

   (一)调整奖励范围。对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范围和评审标准分各奖种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提出各级党政部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二)明确授奖条件。一是对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明确了该奖项的授奖原则、授奖对象所需条件、授奖数量等。二是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分别增加了授予特等奖的条件和数量内容。三是对科学技术合作奖,增加了对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数量的要求。四是对企业技术创新奖,强调候选企业应为在晋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

   (三)完善评审组织实施。一是评审组织方面,新设立了“综合评审委员会”,并明确了职责及组成。二是参评专家方面,明确提名者可据实提出需回避专家的申请及专家数量。三是限制提名方面,提出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等内容。四是评审主要环节等方面,提出学科(专业)组评审等4个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评审环节的评审及表决形式。五是表决规则方面,新增了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在各评审环节的通过原则。

   (四)强化评审监督。一是优化了公示时间,对提名单位提名项目的公示、通过形式审查公示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的时间进行了优化,使评审流程更加连贯。二是完善了对异议者的要求,明确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突出异议的严肃性。三是强调经费支出要求,明确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收取任何费用,突出奖励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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