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为做好学院的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科研中心对评价指标进行了分解,请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学习,组织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
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依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推动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的创新改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央企除外)科技创新绩效评价。
第四条 科技创新绩效评价要注重创新质量、贡献与影响,遵循能力导向、科学分类、协同推进、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确定科技创新绩效总体目标及指标体系;确定评价计划和工作方案;检查、指导、监督评价的组织实施,确认评价结论;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加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管理,落实激励政策;组织开展相关宣传、交流和培训。
第六条 各省级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加强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宣传培训,将评价结果纳入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按照牵头部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提交相关数据资料、自评价报告等;依据评价结果改进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目标
第八条科技创新绩效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依据,绩效目标通过绩效指标来实现。绩效目标,包括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
第九条 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与指标的实现程度;
(二)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效率;
(三)创新活动与成果的影响。
第十条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社会服务、科研组织与管理机制创新、科研诚信建设等,绩效目标通过绩效指标来实现。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具体目标分别由各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省国资委依据工作管理需求确定。
第十一条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绩效指标体系由三级指标构成。科研诚信作为特设评价指标,采用“科研诚信不加分,不诚信减分”的特殊评价方式。
(一)省级科研院所绩效指标
分类设立指标体系,其中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转制院所一级指标包括创新基础、创新产出以及成果转化三个定量指标和职责定位、创新环境两个定性指标;二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研发投入、科研人员、专利与标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定量指标以及职责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等定性指标;三级指标若干。
新型研发机构单独设立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包括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二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人力投入、资金投入、知识产出、技术产出、项目产出、创新成果、社会效益;三级指标若干。
(二)高等院校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创新基础、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职责定位、创新环境;二级指标包括科研基地、科研人员、学科水平等;三级指标若干。
(三)国有企业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产出、创新环境、政策保障等;二级指标包括平台基地、科研项目、工程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科技成果转化等;三级指标若干。
第十二条绩效指标采取动态调整机制,由牵头部门根据科技创新需要进行调整并发布。
第四章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绩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评价指面向评价对象开展的,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科技创新绩效全面评价。
综合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依年度评价结果汇总而成。
第十四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确定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等。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各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按照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自评价。自评价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所属单位自评价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进行反馈;研究形成本部门年度绩效评价总结报告,5月底前向牵头部门提交。
第十七条汇总抽查。牵头部门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并抽取一定比例的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组织专家直接评价或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对口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年度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发布。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及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由主管部门根据评分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十九条 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对象预算安排、科研立项、评奖评优以及其他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将绩效信息采集、分析等绩效评价基础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科技创新绩效执行监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价工作中的科研诚信建设,对弄虚作假或者营私舞弊的,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违背科研诚信的人员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山西省高等院校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山西省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