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药高职教育》稿酬标准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7-07-05 点击数:

山 西 药 科 职 业 学 院

科研中心函〔2017〕15号

关于调整《医药高职教育》稿酬标准的通知

院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广大教师积极投入到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活动中,充分体现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成果价值,调动广大教师投稿的积极性,经2017年6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医药高职教育》稿酬标准调整为50元/千字,于2017年1月开始执行。

科研中心

2017年7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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