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晋财教[2005]11号文件)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省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申请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向我国或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以及其它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省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
(二)申报期前一年内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减缓的,或已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三)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确;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必须是通过我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技术含量高、有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符合我省技术发展重点和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
(六)申请专利经费确有困难。
第七条 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没有申请减缓或申请减缓未批准的不予资助。
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标准: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500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
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至3万元。
第八条 每年的10月份为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期。
第九条 申请资助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减缓审批通知书(附复印件),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专利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五)申请外国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有关申请费用缴费发票(附复印件)和外国受理通知书(附复印件)。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须一同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则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省财政厅批复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审核同意后,下达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拨款手续。被资助的单位凭批准资助通知,并提交单位收款发票后,以转帐方式拨付;被资助的个人凭批准资助通知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须将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从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0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