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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0-12-28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联合会(简称学生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是在中共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作为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及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休学和处分期间者除外);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学生会利益,扩大学生会影响;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的安定团结,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五)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勇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的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共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一)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行使本会权力的最高形式;

(二)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三)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审议、通过上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5.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参与学院治理;

6.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学代会主席团

1.学代会主席团由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和各系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并由学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2.学代会主席团负责领导学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的相关工作;

(五)学代会代表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要有各级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各方面的优秀学生代表,其中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代表的权利:

1.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的义务:

1.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2.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3.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5.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

(一)院学生会职能

遵守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决议,在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二)院学生会人员构成:

1.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名;

2.院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院团委审核后确定;

3.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三)院学生会组织架构:

学生会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生活部、权益部、学习部、文体部、新媒体部6个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设置第一负责人1名,第二负责人1名;

(四)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分管学生会的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参与学生会的管理,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学生会秘书长。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

(一)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主席团成员5名。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二)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院团委酝酿提名,各系团组织推荐,系党总支同意,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从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

(一)基本条件:

1.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班级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2.严格遵守《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述职、民主评议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任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院规院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并接受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


第四章  各系学生组织

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是由各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参照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系学生会在各系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在各系分团委和院学生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10人至30人,系部在校学生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为10人;系部在校学生为500人-1000人(含1000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为20人;系部在校学生为1000人以上的,学生会工作人员为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各部门负责人在本系内行使与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相应的职权,并接受院学生会相应职能部门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系学生会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需请示院学生会,并报院学生会审批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定权属于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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