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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论坛:民主集中制的四大关系

作者: 时间:2015-05-12 点击数:

党内的组织关系主要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目的是在党的各级组织政治生活中,把最大限度地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保持党的高度集中统一结合起来,使每一个党组织成为一个既有战斗力又有活力的统一整体。对于我们山西来说,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既是各级党组织处理党内关系的有力武器,也是实现弊革风清,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武器。

正确处理党员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个人与党组织的正确关系是,个人服从组织,党组织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个人的作用。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一方面要尊重并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另一方面,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的原则,反对“一 言堂”,凡属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党委进行集体讨论,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明确的决定;书记当好“班长”,是要求书记要善于集中集体的智慧,使一班人做到思想一致、行动一致。

正确处理少数和多数的关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但是,在要求少数服从多数时,应注意保障少数人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这是党章对党的组织制度做出的组织规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个法制体系包括: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二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范畴就显得尤其引人注目。要加强这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注重保护少数人意见,对提高这一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也显得十分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可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是束缚,又是保护。“关”不是要让权力沉睡于笼子,而是要让权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确处理下级组织同上级组织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专门管理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根据上下级地位的不同,对如何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分别规定了不同要求。对上级组织要求,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对下级组织要求,实行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权力运行机制,全体党员授予的权力就是按照这一机制运行的,一旦这一机制遭到破坏,民主就会异化变质。民主集中制执行的好不好,对上级就是看它是否做到了在民主基础上集中,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就是要看上级是否首先实行了民主制,是否实行了民主制的制约性要求。而对下级就是看它是否做到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它按照民主制的制约性要求进行决策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以上级的决定为指导,在行动上同上级保持一致。可见,执行好这一根本管理制度,是使党的权力能够规范运行的根本保证。

正确处理党的各个组织、全体党员和党中央的关系。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对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全党服从中央,这是维护党的领导权威的集中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最高最根本的表现就在这里。如果没有中央权威,全党就不会有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只有把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组织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保证党对党员实行监督和领导。把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组织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要有铁的纪律,这主要是指组织纪律。严明的组织纪律是我们治党管党的重要法宝。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绝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党组织约束和党员监督的“领地”,绝不允许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

省委书记王儒林在省委召开的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全省上下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贯彻落实中央对山西工作的指示要求,把精神提起来、作风正起来、干劲鼓起来,把“先走一步”贯彻落实到全省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在这次会议上,王儒林书记提出了“九项”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和党组织要把这“九项”要求统一到中央对山西的政治判断上来,深刻领会中央对山西的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让党中央放心。(彭肃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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