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山西省委印发《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要求作出了细化调整。全文共六章、30条,对党务公开的原则和体制机制、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式、监督和追责、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动我省党务公开工作迈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实施细则》指出,党务公开应当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坚持注重实效五条原则。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委全面负责,市、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既作出了共性规定,又作出了个性规定。明确提出,全省党的各级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同时,分别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党的地方组织以及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等的公开内容。
《实施细则》提出,党务公开属于党的组织主动公开,程序包括“提出-审核-审批-实施”4个环节,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可以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更加便于操作的党务公开程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要注重党务公开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测、收集、研判、处置和反馈。在提出公开方案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作出预判,制定应对预案。公开后,应当及时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复杂问题,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根据反馈的意见予以完善后,再次公开。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再次公开。对实名反映情况和建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公开后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要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点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