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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八十九)

作者: 时间:2024-05-06 点击数:

如何理解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

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回归23周年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这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专门为香港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了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中央行使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一个具体体现,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习言习语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处理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完全是中国内政,用不着任何外部势力指手画脚。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意志坚如磐石,我们绝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干预香港、澳门事务!

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因此,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

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等,否认或抗拒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渐凸显。特别是在2019年出现的“修例风波”中,“港独”、暴力恐怖等违法活动大量出现,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也公然肆意插手香港事务,给国家主权、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必须坚决依法打击。邓小平同志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指出:“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面对香港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迟迟没有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世所罕见的“不设防”状况,中央果断出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6月30日通过了香港国安法,为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成为维护香港稳定的“定海神针”。这再一次说明,维护和用好中央全面管治权是“一国两制”方针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的根本保障。

落实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要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等。健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为自身发展拓展新空间,增添新动力,借力破解经济民生难题。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确保香港、澳门长治久安。

中央行使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不仅体现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也符合香港、澳门同胞的根本利益。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新时代“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澳门再谱新篇章,再创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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