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费收入是我院经费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加强学费收缴工作,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教学系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同时也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三条 学费收费范围包括学费及住宿费、教材费等应缴费用(以下统称学费)。
第五条 学院计财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负责全院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当年省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 计财处在收取学生的学费时必须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学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统一核算,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基本要求,及时足额将学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教学系是组织本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和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对未按时交纳学费又无正当理由的欠费学生负责催缴,负责认定减免学生学费的申请。
第九条 学院计财处将通过收费软件每月更新一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各系。在各类评优评奖、发放奖助学金、学籍注册、毕业审核等工作中,对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依据具体情况实施挂钩机制,促进自觉缴费。
第十条 计财处每学年的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分两次汇总学生欠费情况并将欠费名单通过OA网发布到各系和相关部门。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情况,招就处、学生处、成教部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准考证号、姓名、专业、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计财处会同学生工作部积极与银行联系为学生办理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标准和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银行卡储蓄(将学费、公寓费等存入卡中)。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基本结束后,招就处、成教部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公寓分配等工作,在新生报到前三天,必须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计财处按照准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以便在报到当天能顺利进行软件收费。
(三)新生在报到时要求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的学费(学费、公寓费等)。无特殊情况,凡未足额缴清各项学费的新生,学院视具体情况暂缓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二周内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备核查。
(二)学生也可在每年秋季开学报到前7天,将学费汇入学院指定的学费收缴账户,开学后汇款人持汇款单,到计财处办理缴费开票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向所在系报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手续。没有按时交清学费的学生(包括办理缓缴学费者),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将依法保障和维护缴费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交“缓缴学费申请”,经该生所在系、学生处审查核实并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明确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将缓缴通知书送计财处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缓缴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3%以内。
第十七条 学院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除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的力度外,可以对学费进行适当的减免。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比例:
1.减免对象包括:烈士子女、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因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2.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可以予以减免学费的。
3.减免比例,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1%。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程序: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如实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出示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各系核实证明材料后,提出具体减免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计财处将依据审批减免学生学费的审批表作为核减学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处、教务处、招就处及各教学系,按各自工作职责,将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调宿舍以及学生办理缓缴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减免学费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计财处,以便及时调整学生缴费情况,准确做好学费的收缴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应征入伍学生的退费,学生工作部要依据财政厅、教育厅等文件要求及时为应征入伍的学生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三)有吸烟、酗酒、泡网吧或游戏厅、用奖学金请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退学退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凡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者,按所收取学费及公寓费的80%退还;超过一个月但未超过一个学期的,按所收取学费及公寓费的50%退还;超过一个学期者将不予退还学费和公寓费。其余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于因受学院处分而退学或被学院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其余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于休学、停学与复学缴费管理的规定:休学、停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对于从我院转到其他院校的学生原则上不予退还学费、公寓费等;对于未交清相关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