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缴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以及《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费时所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学院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学院所有的收费项目均需取得山西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领证》并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转让。计财处必须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完成收费和开票工作。
第四条 学院计财处是学院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买、使用、管理和缴销。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管理并配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的票据检查、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 计财处要依据票据的种类分别设置购、领、销、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票据的购入、使用、回收和注销情况,对票据存根和未用票据号码进行登记。
第六条 做好空白和在用票据的保管,票据使用之前,票据管理员不得预先加盖“现金收讫”“转账收讫”专用章。票据使用人如发现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声明作废。对于丢失的票据由计财处向省财政厅申请处理。由于票据丢失或被盗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属于学费、公寓费等事业性收费的,使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手写三联单)或《山西省高等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机打三联单)。该类票据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
2.属于社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统一开具《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手写三联单),该类票据主要用于学院服务性收款,包括学院计财处与院内各部门(单位)之间、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如内部结算、代收款项等),该类款项不计入学院事业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学院将收取的学费、公寓费等款项上缴财政时开具的票据。
4.学院对外开展的经营性服务业务、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及教育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将向税务局申报,委托开具“山西省地税通用发票”并按5%缴纳相应的税金。
5.学院在接受各类捐赠款时,必须使用《山西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该类票据是接受捐赠专用收据,填写其他内容无效,同时应附捐赠双方所签订的“捐赠协议”。
第八条 学院计财处必须规范票据的使用行为,按种类和编号顺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与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范围和在业务发生前提前开发票或收据。开具各类票据时要求填写的项目必须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开票人及收款人要签全名并统一加盖山西药科职业学院“转账(现金)收讫”专用章。
第九条 学院实行票据复核查验制度,计财处安排专人负责核验票据存根,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复核查验内容包括:票据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每本票据存根扉页合计金额是否与所收资金相等;存根和作废票据是否齐全等。
第十条 不得虚开、代开、转让、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填写错误或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查验。票据的存根应整本保存,不得拆开,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一条 收费和收款票据使用完毕后,票据使用人需将票据的存根(包括作废票据)整本移交票据保管人,查验、核对无误后到财政厅办理核销、年鉴手续。
第十二条 对收费和收款票据的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计财处负责登记造册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