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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2016-10-24  点击:[]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第二期)的通知》(晋财库〔2011〕6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在学院计财处报销的所有经济业务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计财处是负责全院现金管理的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院现金的收、付、结余等经济事项开展工作并行使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第四条 计财处管理现金的财务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严格依据《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制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存留现金,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随意超库。

第二章 现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五条 现金收入核算的基本要求:计财处必须将收到的现金(学费、公寓费以及其他的现金收入)当天送存银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将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现金,杜绝“小金库”。

第六条 现金支出的基本要求:

1.学院各部门在办理公务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第二期)的通知》,控制现金的支出金额,努力做到“应刷尽刷”。

2.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如下:

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手续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等公务性支出。

3.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3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4.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对于《细则》中规定的现金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对外零星支出(1000元以下),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七条 由于我院地处偏僻,到银行提取现金很不方便,通常计财处也无法准确掌握每天所需现金的数量。因此,学院规定现金报销业务原则上每周两次(周二、周四),报销人可持审批后的报销单据向计财处提前预约,计财处将依据实际需求提取现金,以备报销。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院计财处一般不办理借支现金业务。如果确需借支现金,则应办理审批手续,并登记入账,严禁“白条抵库”。

第九条 超过现金支出范围的经济事项,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办理款项结算。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转账而要求现金结算。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套取现金,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把关。

第十 计财处在办理现金提取或送存业务时,金额超过3万元时,学院应安排保安随车保证提款、送款的安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现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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