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减少现金支出量,提高支出透明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晋财库〔2011〕18号)和《关于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第二期”的通知》(晋财库〔201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在职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是公务信用卡,具有其他信用卡的性质。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支出业务时无需预借现金、支票,即可持卡消费透支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25-56天的透支免息期。
1.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表中个人信息核对无误后交学院计财处。
2.计财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后,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的申请资料后办理公务卡。
3.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山西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后,方可通过财政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七条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领的,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持卡人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77)办理挂失手续。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
第八条 每张公务卡原则上的信用额度为1万至5万元(人民币)。当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由持卡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批后,通过计财处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九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时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支付。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办公和零星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手续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等公务性支出。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后,仍遵循学院现行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销程序,履行报销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有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作为报销依据。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证,没有消费交易凭证将影响持卡人的报销和财会人员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7日内),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法的原始发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院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等信息,经计财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可先办理借款手续,计财处将在还款日到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院不予报销: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单(pos机小票)不符的;
4.持卡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