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经济活动的立项管理,实现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有效性,根据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经济项目的立项原则:项目的确立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必须符合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和教学运行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申请立项前,相关部门必须做好项目确立前期的可行性调研工作,了解项目的背景,项目的管理和运行要求,项目的配套内容和措施,项目实施后的效果,项目的资金概算等问题。
第四条 经济活动立项主要是指:学院大型活动、会议及培训、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重点专业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 学院申请立项部门力争在每年6月份前,向分管院领导提交下年度的立项议题及资金概算申请表,分管院领导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院长审定。计财处依据院长的审定意见,编制预算草案。
第六条 对于已明确审批立项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于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项目学院不予支持。
(一)职工工资和对个人、家庭生活补助经费,包括:职工工资、岗位津贴、教师代课费、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等;
(二)办公经费,包括差旅费、日常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后勤水电费、采暖费、通讯费、劳务费和小型维修费等。
第八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部门应将立项申请书、可行性报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立项材料报送计财处留存备案。
第九条 项目立项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准立项的资金额度,编制较详细的资金使用预算方案,包括分项预算的金额和计算依据、购置设备的分项价格或基建修缮项目分项经费预算报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分期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对于学院的大型基建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在立项批准后,及时组织报建审批、工程设计等工作。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和经费支出进度预算表。项目的经费预算经过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还需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学院批准立项后,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确立后,如果该项目需要报省财政厅进行统一招标或采购的,立项管理部门要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准备好报批所需的资料,由计财处或立项部门负责办理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部门应按照批准立项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对于在项目实施时超过批准立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审批程序重新进行补充立项。
第十四条 对已完成的项目,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应按照批准立项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