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固定资产,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共设三个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分别为:后勤处、实训中心、图书馆,代表学院行使所辖固定资产的管理责权,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系、部、处室、中心等部门(单位)为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院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在院长、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拟订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办法和制度必须严谨和具有可操作性。
(二)依据学院教学、管理等工作需要,负责申报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拟定和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论证和完工后的具体验收工作,并填写验收报告。
(三)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负责建立并登记由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类目账、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按资产大类设置类目账,反映学院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金额的变动情况;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规格等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录每一种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金额的增减变动等具体情况。要定期与计财处进行固定资产账簿的核对,必须达到账实、账账相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存放地点等内容填写,实行一物一卡、卡物一致,由使用人签字承担使用保管责任。
(六)各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安排本部门管辖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工作。及时处理在清查盘点中出现的溢余、短缺和毁损等情况,并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查明造成固定资产溢余、短缺和毁损的具体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确保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七)负责对管辖固定资产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九)负责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十)组织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十一)定期向主管院领导、院长汇报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努力实现“不丢失、不损坏”。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其工作职责是在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对本部门管辖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登记占用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使用情况,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接过程中进行账、卡、物清查,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负责全院所有固定资产核算的部门,其工作职责是:建立并核算固定资产总账、类目账和明细分类账。依据山西省财政厅资产管理软件,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单价、存放地点以及各项资产数量、金额的增减变动和结余情况,定期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
第八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学院各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准确掌握有关固定资产的基本要素、核算范围等相关信息。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桌椅等)。
3.比较稀缺的财产,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如中药标本、陈列品等)。
4.凡学院自制、接受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均应计价并列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进行管理。
(一)学院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附加费等合计金额计价入账。
(二)学院自建形成的建筑物,按完工后工程决算审计后确认的价值计价入账。
(三)学院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入账。
(四)学院在资产清查中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入账。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按以下四点要求完成申请审批:
(一)购置固定资产时不但要考虑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需要,还需考虑存放安装条件,使用技术水平和配套设备等实际情况。
(二)需要新增的固定资产,必须在有财政预算的基础上依据预算金额、政府采购审批的基本要求,做好购置准备工作。
(三)如果是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的购置,申报部门应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投资效益;学院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论证。
(四)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要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送计财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必须由资产购置部门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在计划购置前1个月,报学院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填制“政府采购申请表”并加盖学院公章、主管局财务处公章后,报送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审批后的具体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财产,包括:购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等,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库管员,依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联。
第十五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达学院后,购置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品名、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单价、金额等。负责购置固定资产的相关人员必须持购置发票和“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第二联会计记账联)等报销凭证办理报销审批。计财处对于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或报销单据不全、不符合报销要求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学院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等工作应由学院后勤处具体负责,包括:报建审批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具体工作。待工程竣工后,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由计财处负责聘请中介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专门审计。
第十七条 建造房屋、建筑物完工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竣工、水、电、暖、气、管道图纸及维修、拆迁等资料,由学院后勤处负责整理归档,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对资产进行及时维护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性,充分发挥每一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各类固定资产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租借、交还等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院内相互借用也要办理借用手续,有据可查。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校外借用,确要外借的,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院领导批准后,签署正式租借协议或合同。未办理上述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同意出租(借)学院的资产。在租(借)用期满时,由出租(借)部门负责追回;固定资产在收回时,要与租借单位共同校验,保证资产完好无损。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在使用中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维护或修理,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有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资产管理部门、计财处和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论证,并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处置手续。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仓库、实验室、会议室、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属于哪个部门管辖的,负责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于闲置、多余或暂时无法调剂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上交手续。在尚未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保证其安全完好,不得任意丢弃。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不当出现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及时了解情况,减少经济损失。若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丧失效能的固定资产,首先应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申请,填报《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1),提交报废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资产标签编号、报废原因、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技术鉴定后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将审批结果报计财处,由计财处依据国有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上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只有当省财政厅批文下达后方可报废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各资产管理部门在报废固定资产尚未办妥报废批准手续时,应做好资产的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财政厅批准报废的资产(财政厅要求回收的除外),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拍卖、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理。要与接收单位初拟转让协议,包括拟定转让价格等,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处置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应及时上交学院计财处办理入账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入账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计财处共同组成的资产清查领导组。组长由各资产管理部门的主管院级领导担任。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计财处必须确保固定资产全部入账,并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类目账,明细账的增、减、余记录,只有做到账账相符后,账簿数字才能作为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管理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人员,在清查前,应当将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完善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在清查时,应逐一清点实物,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第三十三条 各资产清查工作组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山西药科职业学院资产清查登记表》(见附表2)。当实际盘点数﹤账存数时属盘亏,当实际盘点数﹥账存数时属盘盈,需将盘盈或盘亏数填写《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报告单》(见附表3),由参与清查和管理固定资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 各资产清查工作组依据资产清查结果写出“资产清查报告”,报分管领导、院长。各类清查登记表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计财处一份(包括电子表格)。
第三十五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和资产管理范围,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
1.由使用部门详细说明处置原因(特殊情况另附材料说明);
2.技术鉴定意见由使用单位或资产、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填写;
3.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4.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资产管理部门入账联,第二联财务部门入账联,第三联使用单位留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
| |
部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货币计量单位(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