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学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1.学术报告应坚持正确的理论引导、严谨的科学精神,为我院的教学、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服务,同时促进我院的教风、学风建设。
2.学术报告以与我院相关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相一致或相近的课题为主要内容,突出学科最新发展趋势、研究动态的交流和研究,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分别针对全院师生、全院教师、全院学生设定相应主题。
3.学术报告会应安排在课余举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每学年至少安排5次学术报告,其中邀请校外专家、学者举行报告不少于2次。
4.本院专业带头人、在聘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在读博士在聘期内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讲师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师可自愿举行学术报告。
5.学院教职员工做学术报告前应填写学术报告审批表(见表1),递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交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在院内张贴海报。由学术报考人所在系部或所在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外请专家做学术报告前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学术报告审批表,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社科、人文类学术报告由宣传部负责审批。
6.学术报告的场所、所需设备保障由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7.外请专家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
8.校外报告人的酬金,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支付。本院报告人不支付酬金。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