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术报告应坚持正确的理论引导、严谨的科学精神,为我院的教学、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服务,同时促进我院的教风、学风建设。
第二条 学术报告以与我院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相一致或相近的课题为主要内容,突出学科最新发展趋势、研究动态的交流和研究,分别针对全院师生、全院教师、全院学生设定相应主题,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
第三条 学术报告会应安排在课余时间举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每年至少安排4-5次学术报告,其中邀请校外专家、学者举行报告不少于2次。
第四条 本院专业带头人、在聘教授和副教授在聘期内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讲师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师可自愿举行学术报告。
第五条 系(部)的学术报告由学术报告人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开展;全院范围内的学术报告由科研中心统一安排;社科类学术报告由宣传部负责。
第六条 学术报告应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分别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科研中心(宣传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科研中心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学术报告场所、所需设备保障由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