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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管理条例(试行)

2016-10-29  点击:[]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教科研课题管理条例(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科研课题的管理,明确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科研课题实施过程中各自的责任、义务、权限及应履行的手续,确保课题顺利完成,促进提高学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科研课题类别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的教科研课题限学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主持人的教科研课题,分为纵向课题、横向课题两类。

第二条 纵向课题指由政府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及学院立项的各种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课题,以科研课题管理部门的立项通知书作为确认依据,分为4个级别:

1.国家级 指国家科学基金科研课题、国家部委及各学科规划国家领导小组所立的教科研课题。

2.省部级 指由省政府和省科学基金课题组、国家学会等所立的教科研课题。

3.市局级 指由省地市、厅局、省级学会所立的教科研课题。

4.院级 指由学院所立的教科研课题。

第三条 横向课题指受政府部门或单位、企业委托,合作研究的课题(委托课题和合作课题须以我院为第二主持单位),以主持人、委托或合作方、学院三方形成的研究协议及学院收到委托或合作方的支助经费作为确认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研课题管理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下的课题负责制。

第五条 科研中心负责起草制定与科研课题管理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对学院教科研课题进行全过程管理及督促检查,负责教科研课题的备案及材料的归档管理,协调解决教科研课题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系(部)负责拟定本部门教科研课题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部门教科研课题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

第七条 课题主持人是教科研课题具体实施的责任人,在学院和系(部)管理下对课题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课题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选题应贴近选题指南。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2.申报人需具备相关的教科研资质条件。

(1)申请课题的主持人应具有教育科研能力(省级以上论文发表等),一般应为在职的教师、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2)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确实承担教科研课题研究,具备指导开展教科研课题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3)每个课题由1人主持,每个课题组人员一般不能少于5人。教科研课题组成员可跨课题参加课题研究,但每人同时参加的课题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4)原则上每个年度每个课题申请人只能申报1个课题;已经获得立项的课题,不得以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再次申报。

3.课题研究思路应明确,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

(1)纵向课题申报。课题申请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选定教科研课题,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2)横向课题申报。课题申请人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要求,针对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进行相关选题,准备申报材料,签订相关协议。

2.初审。系(部)负责人对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等方面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签署意见。

3.复审。通过初审的教科研课题申报书报科研中心,科研中心对申报的课题进行复审。

4.答辩。审核合格后,组织院学术委员会相关委员对申报的课题进行公开答辩,择优确定。

5.终审。申报校外纵向教科研课题的材料由科研中心负责上报有关部门,等待立项通知申报横向科研课题的材料严格按企事业单位与学院签署的合同进行审批,争取立项;申报院级的教科研课题经校学术委员评审确定后,由科研中心负责下达教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开题论证。课题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 1个月内按照开题要求与标准完成开题报告并呈报科研中心备案。对6个月内不开题的课题取消立项。

第十一条 课题检查。科研中心每年11-12月对所有在研项目进行年度(中期)检查,所有教科研课题在非结题年均应填写教科研课题年度检查表。检查方式可根据各教科研课题性质采用现场检查、专题汇报等方式。检查内容主要有:①计划制定和人员分工落实情况;②阶段性进展情况;③经费使用情况;④年度总结等。

第十二条 课题变更处理。研究过程中,课题主持人不得随意变更有关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变更教科研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②改变课题名称;③改变成果形式;④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⑤变更课题管理单位;⑥课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者等,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题变更申请表和延迟结题申请表,经所在系(部)领导签字,报科研中心审核、备案,呈院学术委员会审批。院级课题批准后可调整实施计划;院外课题由科研中心负责报送课题批准部门,批准后方予以承认。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三条 课题撤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研究课题:①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②与批准的科研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低劣的;③经费使用不当的;④不按规定进行年度(中期)检查的;⑤获准延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任务的;⑥违反科研课题研究规定的其他情况。

院级课题撤销由科研中心提出意见,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院外课题由科研中心提出意见,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科研中心负责报送课题批准部门,批准后开始执行;上级部门决定撤销的课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第十三条中出现①、②、③类情况之一者,课题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出现④、⑤、⑥类情况之一者,课题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对不予结题的科研课题和被撤销的课题应追缴课题研究期间的全部经费,扣除已经计算的科研工作量。

第十五条 鉴定和结题验收

1.院级科研课题的鉴定和结题。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组填写院级教科研课题结题书和鉴定书,由科研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鉴定的课题由科研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2.校外纵向课题的鉴定和结题。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横向课题的鉴定和结题。严格按照与企事业单位签署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

第十六条课题成果

1.课题成果为论文、专著(含译著)、教材者,应在国内合法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成果为其他形式者,应有相关证明。

2. 学院享有科学研究、教学研究课题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纵向课题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院共享;横向课题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合作单位和学院共享;申请的专利由发明者和学院共享。

3. 科研课题成果

纵向课题研究成果向社会转让科研成果及专利取得的技术转让费、技术入股提成费与科研成果推广费,学院提取30%作为科研基金,课题组提取70%。横向课题研究成果取得的费用,按合同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凡是用学院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等物品的所有权均归学院所有,并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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