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及科技活动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合理使用经费,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经费拨出单位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分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经费和院级课题资助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指以学校名义与相关部门或行业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研经费。不含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等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 学院对获准立项的院级课题和国家级、省、市级需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国家级和省、市级科研项目有明确配套比例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资助的经费和配套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申报,报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决定。
1.科研业务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文献检索和查新费,书籍资料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资料、论文、报告等版面费、印刷费等。
2.试验材料费:科研必须的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费等。
3.仪器设备费:小型辅助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仪器包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等费用、专用仪器、设备及其他实验条件的租赁费等。
4.科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课题研究及实验工作所需的经费(以签订协议或联合申报为依据)。
5.成果鉴定费:科技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申报费及相关专利申请费等。
6.实验室改装费: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实验室简易改装、零星土建费用。
7.管理费:学院为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开展有关科研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8.其他费用: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邮资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劳务费、会议/会务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等。
院级课题科研项目经费不支付管理费、临时工资等费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课题单项设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签字同意。
1.科研经费由科研中心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科研中心负责经费的分配、审批和监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审核、检查、报销及结算。
2.纵向课题下达的经费,按照各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横向课题的经费,按合同执行。科研经费到位后,财务处为每个项目经费单独进行帐户处理,并将学校配套资金转入该帐户。
3.科研经费根据科研进度限额借支使用,在项目中期检查前可借支使用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结束后再使用总经费的40%,余额在结题后结算。科研经费在课题结束后一年(12个月)内结转或结清。
4.科研经费报销时,项目主持人持规定使用范围的正式发票,送科研中心审核,并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经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5.项目结题后,节余经费可由课题组继续留用一年(12个月),作为课题扫尾开支;到期尚有节余的,可根据课题组的意愿,将节余经费转入下一课题,也可提取节余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的完成奖励(课题组一次性领取),25%作为系部科研发展基金(由所在系部管理),15%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中心统一管理)。院级课题不执行此条规定,节余经费收归学院。
6.学院资助经费超过课题经费50%的,节余经费收归学院。
1.论文版面费: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与项目无关或发表时未标明资助项目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必须出示论文原件。
2.书籍资料费:与项目有关的书籍资料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原则上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社会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图书资料的产权归属学院,报销经费时,必须有图书资料的入库手续凭方可办理。
3.设备购置费: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组申请,经科研中心同意,报院长审批。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归属学院,报销经费时,必须有仪器设备的入库手续凭证方可办理。
研协作费:研协作费必须在申报书中列出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差旅费:参加调研、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30%。参加调研、学术会议应当依据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调研、学术会议登记表》(见附件2),报销时一并交科研中心备案。
6.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进行年度检查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科研中心。
第十条 学院从科研项目总经费中一次性提取5%(不包括配套经费)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活动的业务开支。科研管理费由财务室单独核算,科研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须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负责人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并终止项目,5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第十二条 科技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2.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3.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4.科技活动中科研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费在其他交通费中列支;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标准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经费拨出单位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分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经费和院级课题资助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指以学校名义与相关部门或行业签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研经费。不含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等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 学院对获准立项的院级课题和国家级、省、市级科需自筹经费的教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国家级和省、市级科研项目有明确配套比例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资助的经费和配套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申报,报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决定。
1.科研业务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文献检索和查新费,书籍资料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资料、论文、报告等版面费、印刷费等。
2.试验材料费:科研必须的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费等。
3.仪器设备费:小型辅助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仪器包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等费用等。
4.科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课题研究及实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5.成果鉴定费: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申报费及相关专利申请费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课题单项设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签字同意。
1.科研经费由科研中心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科研中心负责经费的分配、审批和监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审核、检查、报销及结算。
2.纵向课题下达的经费,按照各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横向课题的经费,按合同执行。科研经费到位后,财务处为每个项目经费单独进行帐户处理,并将学校配套资金转入该帐户。
3.科研经费根据科研进度限额借支使用,在项目中期检查前可借支使用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结束后再使用总经费的40%,余额在结题后结算。科研经费在课题结束后六个月内结转或结清。
4.科研经费报销时,项目主持人持规定使用范围的正式发票,送科研中心审核,并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经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1.论文版面费: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与项目无关或发表时未标明资助项目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必须出示论文原件。
2.书籍资料费:与项目有关的书籍资料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原则上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社会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图书资料的产权归属学院,报销经费时,必须有图书资料的入库手续凭方可办理。
3.设备购置费: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组申请,经科研中心同意,报院长审批。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归属学院,报销经费时,必须有仪器设备的入库手续凭方可办理。
4.研协作费:研协作费必须在申报书中列出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5.差旅费:参加调研、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30%。参加调研、学术会议应当依据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调研、学术会议登记表》(见附件2),报销时一并交科研中心备案。
第九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进行年度检查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科研中心。
第十条学院从科研项目总经费中一次性提取5%(不包括配套经费)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活动的业务开支。科研管理费由财务室单独核算,科研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要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负责人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并终止项目,5年内不得申报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