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改革研究与科学研究意识,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才干的环境,激励学院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内涵建设,培育学院独特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文件规定聘用为专业技术岗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在册在岗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科研考核;当年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当年考核;当年职称变动者,按原职称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条 科研工作的考核采用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分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和部门(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考核结果均以实际分值表示。
1.在公开刊物上(CN刊号)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文艺作品;刊登在中央和省级党报上的理论版文章。
6.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厅局级以上政府奖励的成果奖。
7.专利权属学院或个人的国家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成果;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技术转让。
8. 经学院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验收的校企合作项目、校本教材等。
9. 学院主办的《医药高职教育》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每年8月份进行,按任相应职务的聘任期限中每年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累计加分。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按考核对象的类别和级别设定最低定额标准,详见表-1、表-2:
1. 各系部和相关部门(单位)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得分是本系部专职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得分之总和。
2. 应参加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人员的最低定额之和为本系部(单位)考核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最低定额。
超过最低定额200%的为优秀,超过最低定额100%的为良好,低于最低定额的为不合格。
1.纳入第五条科研工作计分范围的项目以科研中心登记为准,凡未经科研中心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予确认。
2.多人合作承担的项目,项目参与人排序按照立项申报书或结项证书排序为准。排序按表-3比例标准计分。
3.我院教师与其他单位合作所完成的科研成果,或其他情况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60%的比例计分;以我院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40%的比例计分 ;以我院为第四署名单位的,按20%的比例计分;无单位署名者,不计分。(备注:需另外提供合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实行院系(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参加考核人员及部门(单位)及时将科研成果在科研中心进行登记和原件核实,并将复印件交本部门(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参加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登记评分表》;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人员科研工作的登记汇总、初评工作,统一报科研中心;科研中心按照备案记录进行审核,并对各部门(单位)的科研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形成考核意见,报送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审定通过,最后在学院校园网公布结果。
第十三条 考虑到科研工作的年度不均衡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分值可书面申请在三年内进行调整。
1.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应达到最低定额。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2.各部门(单位)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结果,作为学院年度考核先进集体评比、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坚持严谨的学术作风,防范科学研究中的不良行为。如有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核实,本考核周期个人科研工作量化考核不合格。各部门(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部门(单位)舞弊行为的,本年度部门(单位)考核不合格。学院对部门(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由科研中心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提出书面申请,由科研中心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