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院级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院级教科研课题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从事教学、生产、实验(训)和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部门申报教科研课题。
第三条 院级课题立足于服务学院,申请人所申报的教科研课题在研究终结后,其研究成果必须有利于学院的教学、管理、社会服务工作实际,或提升学院形象与社会知名度。其中,技术研发类最终研究成果表现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等;社会服务类最终研究成果表现为面向市场、企业或农村的技术、标准等,要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校本高职教育研究类最终研究成果表现为具体方案或实施办法,要有可操作性,能对学院的工作实际产生推进作用;学院发展战略研究类最终研究成果主要为论文、实施方案,能为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决策性依据。
第二章 课题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院级教科研课题鼓励和支持方向为应用型技术研发类、校企合作的社会服务类、高职教育研究类、学院发展战略研究类。
第五条 申报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特点。
2. 课题研究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已有明确结论的课题不再立项, 同类别、低水平重复的课题不再立项。
3. 申报的课题必须是学术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4.研究成果具有出版、使用和推广价值,起到促进教学、管理、服务的作用。
5.申请人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对该课题已经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第六条 课题申报工作全年受理,定时评审。课题申请人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报送科研中心。科研中心每年4-5月份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课题确定为院级课题。
第七条 对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科研中心负责下达《立项通知书》(见附件2)。课题负责人负责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见附件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开题报告》(见附件4),作为经费启用和课题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学院对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经费资助,具体标准按《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研究经费资助办法》执行,并纳入年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九条 院级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课题检查与结题
第十条 课题研究过程资料齐全,符合课题管理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负责人应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见附件5),与课题成果及有关材料于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报送科研中心申请结题。
第十一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结题)材料应包括:(1)课题申请书;(2)课题立项任务书/批准立项文件;(3)开题报告;(4)中期(年度)检查报告;(5)延迟结题申请表;(6)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7)课题结题报告;(8)与教科研课题申报成果对应的相关研究成果及其佐证材料;(9)参考资料明细;(10)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排序。
第十二条 科研中心负责对结题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未按课题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者、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与项目申报任务书不符者、结题资料不规范和不完整者,不安排结题答辩,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课题未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课题进行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负责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见附件6),对通过结题验收和鉴定的课题由科研中心颁发《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结题证书》(见附件7)。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中心负责制定学院教科研规划,研究确定课题指南;组织和指导院级课题的申报、立项评审、中期(年度)检查、成果鉴定;审核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教科研课题计划,协调本部门教科研课题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具体实施的责任人,负责课题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课题实施等,对课题的完成时间和质量承担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1.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开展教科研和组织教科研工作的能力,并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 已退休或课题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作为课题申请人,但可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研究。
申报者同期内原则上只能主持一项院级课题(已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课题者除外),同一年度最多参与2项课题,有未结课题的,不予受理新课题的申请。院级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课题组必须按要求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中期(年度)检查表》(见附件8)。科研中心每年通报一次课题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课题需延期结题者,于课题到期前一个月及时递交《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延迟结题申请表》(见附件9),经批准后,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课题不再增加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因故更改课题负责人、课题重要成员、研究方向和内容、终止课题等,负责人需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0),经科研中心审核,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予以撤销: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无故未开展研究的课题,不按规定进行中期检查、未能按期完成的课题。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以及负责人的课题。
4.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申请延期1次后仍未完成任务者或未通过结题验收者。
5. 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6.在课题鉴定和结题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7.已经撤销的课题,学院将不再予以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完成课题研究者,采取强制终止课题处罚,停止经费使用,收缴已形成的技术资料、仪器、试剂、图书等等,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立项,必要时可追回已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申请书
2.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立项通知书
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
4.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开题报告
5.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
6.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
7.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8.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中期(年度)检查表
9.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延迟结题申请表
10.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科研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