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学院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院基层单位或教职工个人接受企、事业单位资金资助(委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策划等项目。
第二条 由政府部门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下同)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层单位或教职工个人承担的横向项目必须向科研中心申请登记,未经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四条 横向项目实行学院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原则上应为我院在岗教职工。以基层单位为项目承担主体的,单位负责人即为项目负责人,也可由单位负责人另行指定具体执行人;以个人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承担人即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应审核合作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基层单位、教职工承担或参与项目,应当与项目委托方及合作方以书面形式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内容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包括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经费及经费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起止时间、合同签署日期等。
第七条 合同内容由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科研中心审核,院领导批准后,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第三章 横向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 横向项目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院、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九条 科研中心是学院横向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横向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的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能力、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可行性;法律顾问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科研中心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院的权益、风险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并对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账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学院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进行全程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持《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登记表》(附件1)和合同文本到科研中心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以双方盖章的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中心登记存档。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学院科研中心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科研中心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上签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对使用无法人资格的学院下属单位的行政章签订项目合同,或不通过学院科研中心、经费不转入学院财务账户、私自将学院科研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的我院教职员工,一经查实,学院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项目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筹集经费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设立账外资金账户。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综合执行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和经济性,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应当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应缴纳的税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等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中心提交有关结题证明,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审核表》(附件2),经科研中心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结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处理后,原项目的后续到账经费,仍按原项目进行经费分配,计提后余额全部归入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或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用于列支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相关的支出。原项目经费中人员经费的剩余部分和后续到账经费按比例分配部分,课题组可继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比例分配:学院科研发展基金30%,课题组经费70%。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时,对已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课题组成果转化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课题组的本院在岗人员,科研中心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者,或在科研活动中,损坏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合同不慎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视情节,除赔偿学院经济损失外,按有关法规或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