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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学研究技术保密规定

2020-10-08  点击:[]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科学研究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院科研活动中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学院的技术秘密是每位教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露、发表、使用、出售、转让学院的技术秘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任组长,科研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科研中心管理人员任成员。

第四条 科研中心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科研管理干事兼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组职责。制定技术保密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负责划定学院内项目的密级等级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涉密项目的审查及管理;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教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教职工的保密意识等。

第六条 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贯彻执行学院科研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院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建立学院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列为学院级的秘密项目;由学院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学院外所知悉的,且学院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验结果、实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含草图)、计算机程序等。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九条 学院科研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必须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承诺书。

第十条 科技人员利用学院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应当征得学院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学院同意的,有关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对外宣传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外单位人员来校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须报科研中心并呈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按指定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人员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应严格保守学院的技术秘密,不得透露和提供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露的,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学院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学院技术秘密泄露的,由科研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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