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科研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涉及科研活动的重大突发事件动态,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科研领域突发事件,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科研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函》(国科办函监[2019]24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或者在科研领域发生的紧急敏感情况。
第二条 报送责任主体。科研中心是学院报送科研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科研中心要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报送责任,切实做到及时、客观、真实,杜绝迟报、误报,谎报、瞒报、漏报等现象。
第三条 报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涉嫌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严重违背科研伦理规范等,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
2.科学研究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有毒有害实验品泄露、样品污染扩散、保密信息泄露等紧急事件;
3. 与科研活动密切相关,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敏感事件;
4. 科研领域出现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5. 其他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信息报送内容。
1.按照突发事件的不同阶段,信息报送分为首次报送、二次报送、续报和终报。
2.首次报送应当报告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和地点、发生单位、事件简要情况、涉及的科研活动和人员基本情况、采取的初步措施等(详见“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格式”);二次报送应当报告事件的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舆情反映、对科研工作及社会影响等的初步评估、处置应对安排等;续报原则上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
3.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研判、分析,处理好定量与定性的关系,对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对事件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及结果、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5.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要客观简明,准确。
第五条 信息报送程序。
1.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要求,向科研中心报送信息。
2.科研中心接到报送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研判、核实,凡属于报送范围、达到报送标准及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限内,逐级报送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报送时限。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应当完成首次报送,72小时内完成二次报送。续报和终报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部门、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科研中心报送信息;科研中心接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在2小时内做出研判报送院领导,并向上级部门报送。
3.特别重大、紧急的信息,可先通过电话报送,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第七条 信息报送组织领导。
1.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科研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到重要议事议程,摆在突出位置。
2.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况紧急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电话报告,再文字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随后续报要按照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格式报送信息,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全。
3.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科研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八条 信息报送工作纪律。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情节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格式
附件: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研领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格式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关于科研领域重大突发事件XXXXXX的情况报告
(XXXX年第X期)
报送单位:XXXX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XXXX
信息范围:XXXX
信息正文:XXXXXX(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和地点、发生单位、涉及的科研活动和人员基本情况、事件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负责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