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防治学术不端,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三条 学院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术活动评价人员、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适用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并自觉抵制和坚决杜绝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逐步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
第六条 不断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成果公开制度和学术诚信记录制度,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若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界 定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抄袭和剽窃、伪造和篡改、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等其他违背学术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学术刊物、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在非法期刊上发表论文;
8.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0.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组织,依规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原则上,院学术委员会只受理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上级相关部门转送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学院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交由院长办公会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并告知被举报人,必要时应将决定回复给院党委或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进入正式调查的被举报行为,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被举报行为的复杂程度组建不少于3人的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取证,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调查或取证。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以及被举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资助方必要时可参与调查。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部门负责人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包括如下程序:
1.涉嫌抄袭的学术论文,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文字复制比。
对去除本人文献后,文字复制比未超过20%的被举报学术论文,原则上不启动调查鉴定程序,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学术委员会启动调查鉴定程序。
2.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行为作初步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3.约谈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形成双方确认的调查核实记录;
4.必要时调查第三方,并提供由第三方签字确认的旁证材料;
5.调查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甄别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形成独立的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查。院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学术处理。
第十七条 若经调查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经院学术委员会确认即可结束调查,如没有新的举证材料,不再受理与举报行为相同或类似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若经调查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按有关程序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面谈时,应作书面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上述各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应依职权作出相应的学术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学术奖励、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等。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将被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学术处理决定提交学院,学院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其他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将记入被举报人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学院可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院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学术处理前,举报人信息及调查取证相关资料均应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与调查取证人员,不得故意隐匿、歪曲、篡改有关事实证据,否则将追究调查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复 核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决定生成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