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主动适应医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品学兼优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遵循学院第一次党员大会提出的奋斗目标,结合学院首次教学工作会议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服务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对学生的奖励,主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本细则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和普通中专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学生五·四奖章奖;
(二)三好学生标兵奖;
(三)三好学生奖;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
(五)文明学生奖;
(六)社会贡献奖;
(七)优秀毕业生奖;
(八)辅导员评奖;
(九)各类竞赛等其他奖。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班级五·四奖杯奖;
(二)优秀班集体奖;
(三)班级优良学风奖;
(四)文明班级奖;
(五)文明宿舍奖;
(六)其他奖。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学生五·四奖章奖评奖条件
(一)“学生五·四奖章”主要是指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青年志愿者。
(二)评奖条件
1.优秀团员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2)热爱团的组织,服从组织分配,认真履行团员义务,踊跃参加团的各项活动,能出色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专业学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和团员教育评议等活动中态度认真、表现积极。
(3)学习认真,在学习政治、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等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本专业,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学习刻苦认真。
(4)学生综合测评居班级前30%。
(5)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道德风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团结同学,诚实谦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无违纪行为。
2.优秀团干评奖条件
除具备优秀团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共青团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 勇于创新,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政治立场坚定,个人素质全面,有协作奉献精神。
(2)工作勤奋。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工作方法得当,工作成绩突出。
(3)作风扎实、正派。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干,讲求实效。为人诚实,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关心爱护同学,有较高的威信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3.优秀青年志愿者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2)能形成“学雷锋、学先进、树新风”的良好风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3)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工作积极,在志愿服务中具有一定的表率作用。
(4)学生综合测评居班级前30%。
(5)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道德风貌,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团结同学,诚实谦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无违纪行为。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生综合测评居班级前15%。在学术活动或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坚持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并在创建“文明宿舍”、“文明教室”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受表彰名次。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生综合测评居班级前30%。在学术活动或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五)积极参加班级、系和学院组织的各种课外活动。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获奖者应是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系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院团委各部部长、系团委副书记、部长、副部长;院广播站、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等。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均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一条 文明学生获评奖条件
(一)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规范,勇于帮助他人,扶贫济困。
(三)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见义勇为。
(四)勇于奉献,淡泊名利,拾金不昧,尊敬师长,爱护幼小。
(五)爱护公物,团结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生活俭朴。
(六)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班级、系、学院的荣誉。
第十二条 社会贡献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学院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高职学生、普通中专学生,在校期间曾有一次或以上获得院级奖励。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辅导员评奖条件
(一)热爱教育工作,乐于奉献,品质高尚,为人师表。
(二)具有科学的育人观念,能积极探索新时期高职教育班级学生管理中的新途径、新办法。
(三)常规管理绩效突出,所带班被评为学校文明班级或先进班集体或两周考核得分多次位于所在系前列。
(四)全面关心学生,在促进学生进步、转变差生方面有典型事例。
(五)热爱学生,了解学生,能根据学生家庭、性格、爱好等特点实施教育方法。
(六)团结任课教师开展教育工作,深得任课教师信赖。
(七)民主平等,走进学生心中,得到了大多数学生的敬爱、拥戴。
(八)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杜绝了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九)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周记和学年、学期辅导员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各类竞赛等其他奖评讲条件
(一)竞赛的类别
1.学科竞赛:指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紧密的竞赛。如,学生公共技能、专业技能竞赛,数学建模,英语演讲等。每学年各系部、学院应组织一次技能竞赛。
2.课外竞赛:指旨在丰富学生课外活动的文艺、科技和征文等素质拓展类竞赛。如辩论赛、创业计划大赛等。
3.体育竞赛:指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和单项锦标赛。如大学生运动会比赛、篮球锦标赛等。
(二)竞赛的级别
1.校内竞赛
(1)系(部)级竞赛:指以系(部)教学单位名义组织的各类竞赛。
(2)院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全院性竞赛。
2.校外竞赛
(1)市级竞赛:指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团体组织的全市或跨市区的各类竞赛。
(2)省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各类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3)全国性竞赛:指由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团体组织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3.竞赛奖励
(一)参加院级竞赛的学生获奖后发放证书和奖品,证书由主办单位以学校名义统一印制发放,并给予一定经济奖
励,奖励办法如下:
(单位为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20以上
| 800
| 600
| 500
| 300
|
10—19
| 600
| 400
| 300
| 200
|
9以下
| 500
| 300
| 200
| 100
|
(二)参加校外竞赛的学生除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也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如下:(单位为元)
1.团体奖励办法(指在各项比赛中获得团体名次的奖励)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胜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胜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胜 奖
|
20以上
| 10000
| 8000
| 7000
| 3500
| 8000
| 6000
| 5000
| 25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10—19
| 8000
| 6000
| 5000
| 2500
| 6000
| 4000
| 3000
| 1500
| 4000
| 2500
| 1800
| 900
|
6—9
| 7000
| 5000
| 4000
| 2000
| 6000
| 4000
| 3000
| 1500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5以下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4000
| 2500
| 1800
| 900
| 2000
| 1200
| 800
| 400
|
注:团体奖励分配,队员50%,领队、教练及工作人员50%。
2.参赛学生个人奖励办法(指在各项比赛中获得个人名次的奖)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胜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胜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胜 奖
|
20以上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1500
| 1000
| 800
| 400
| 1000
| 800
| 600
| 300
|
10—19
| 1500
| 1000
| 800
| 400
| 1000
| 800
| 600
| 300
| 800
| 600
| 400
| 200
|
6—9
| 1000
| 800
| 600
| 300
| 800
| 600
| 400
| 200
| 600
| 400
| 200
| 100
|
5以下
| 800
| 600
| 400
| 200
| 600
| 400
| 200
| 100
| 400
| 200
| 100
| 50
|
说明:如果比赛结果只记名次,不分等级,第一名(金牌)按一等奖奖励,第二名(银牌)按二等奖奖励,第三名(铜牌)按三等奖奖励,第四名至第八名按优胜奖奖励。
第十六条 “班级五·四奖杯”评奖条件
(一)“班级五·四奖杯奖”主要是指评选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
(二)评奖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组织本支部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全体团员青年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为树立良好校风、学风起好模范作用。
2.支部班子健全,制度健全,支委一班人热心团的工作,团结、协调,能带头学习、有良好学风。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
3.经常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与成才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团的基本知识教育;认真有效地开展形势教育、团员意识教育、民主生活会等主题团日活动,团内组织生活做到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支部团员中无违纪行为。
4.积极带领团员青年争先创优,在出色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本支部的实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围绕团的工作中心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基础文明教育、青年志愿者活动、人才素质培养、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成效显著。
5.经常了解和积极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课余活动积极健康、内容丰富。
6.积极支持班委会的工作,较好地发挥班级核心作用和党组织联系团员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七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班级班风优秀。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学业成绩在本系前5名。
(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年内班级学生无人受纪律处分。
(六)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院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
(七)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坚持出操,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第十八条 班级优良学风奖评奖条件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学习活动。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在80分以上者占全班人数70%以上。
(三)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
(四)作业(含实验报告)按时完成率在98%以上。
(五)教师评学中成绩在本系前5名。
(六)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第十九条 文明宿舍评奖条件
(一)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促进。
(二)宿舍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均分在75分以上。
(三)宿舍卫生保持良好,卫生检查优良率在95%以上。
(四)宿舍文化积极向上,富有特色。
第二十条 文明班级评奖条件
(一)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班级文明程度高。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习风气。
(三)品德高尚。同学间互相关心、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财务和公共设施,无损坏、丢失、搬拆等损坏公物现象。
(四)班级宿舍整洁、文明,宿舍文化建设独具特色。宿舍每个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院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宿舍和宿舍区卫生值日制度健全,责任到人,每天认真打扫,地面干净,窗明几净,不乱扔废纸果壳等杂物,不向窗外乱倒杂物;按指定宿舍的床位住宿,不私自调换,转让床位,不到他班宿舍或校外住宿。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宿舍熄灯后不谈笑,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班级宿舍成员都能坚持出早操。
(六)情调健康。在宿舍、教室等场所,不吵闹,不说污言秽语,不看黄色、凶杀、迷信等低级书报杂志,不唱不健康歌曲,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
(七)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晒被褥,衣着整洁。
(八)爱护公物。节约用水,妥善使用保管好清洁卫生工具和其他公物用品。爱护他人物品,借用他人东西要事先征得别人同意。
(九)注意安全。上课期间关窗锁门,宿舍内不私接电源,不点蜡烛。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系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学生会主席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任组长,一名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副主任、系分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评审小组。
第二十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五四奖章奖”评选办法
“学生五四奖章奖”奖获得者的产生可由系负责组织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院评审委员会审批,并报党政办公室审核批准。评审采取“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和文明学生奖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文明学生”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院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名推荐;
(2)系学生会干部由所在系提名推荐;
(3)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提名推荐;
(4)院团委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5)系分团委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由系分团委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有关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社会贡献奖评选办法
(一)社会贡献奖评选过程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社会贡献奖候选人可由院内各有关部门从学生干部队伍中直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系和辅导员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本系评审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毕业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山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或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奖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班级五四奖杯”奖评审办法
(一)“班级五四奖杯”奖候选名单由各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院团委或学生工作部(处)推荐。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各项奖励条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院学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
(三)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采取“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四)报党政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优秀班集体”、“班级优良学风班”和“文明宿舍”奖评比办法。
“优秀班集体”、“班级优良学风班”和“文明宿舍”的评审,由各系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评奖的指标比例,根据班级考核结果或学院通报表扬、批评等情况,年级前3名的班级或后3名的班级,上浮或下调20%。
第三十二条 授予“学生五·四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者,颁发“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五·四奖章”和证书、纪念品,在全院通令嘉奖,并由学院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放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在全院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院推荐参加山西省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三十三条 授予“三好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文明学生奖”、“优秀毕业生奖”荣誉称号者,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并由所在系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贡献奖不可兼获。
第三十五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班级优良学风”荣誉称号者,颁发奖状,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三十六条 授予“班级五·四奖杯”荣誉奖者,颁发“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班级五·四奖”奖杯,在全院通令嘉奖,全院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院推荐参加山西省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只颁发其中一份最高奖金或纪念品。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五·四奖章奖”、“班级五·四奖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当年于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 奖金在每学年末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条 奖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学金请客吃喝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受到学习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当年全部奖金,撤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凡有关规定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