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
通知
晋人社厅函【66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
(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
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评审委员会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管理。
2、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教育局按程序组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委员会设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评委会管理。
3、请各市8月底前完成评委会组建工作,评审结果按程序审核公布。
(四)开展自主评审
1、继续扩大自主评审高校范围,到2019年全省所有高校高校教师系列全部实行自主评审。
2、完善山西大医院、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自主评审办法和标准条件。
3、推动大型国企和科研院所开展主体系列(专业)自主评审。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大型国企和科研院所设立主体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
(五)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农民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六)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通道。研究制定《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二、加强管理服务,提高评审质量
(一)科学分类,完善评审标准条件。各级评委会要认真贯彻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和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要在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精准把握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考察各类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要结合专业特点,科学论证,明确评价业绩成果的项目和要素。修订后的评价标准条件,报评委会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执行。
(二)畅通渠道,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组织申报时要严格实行三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畅通申报渠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积极主动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申报工作。未办理人事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三)创新方式,精心组织评审。要创新评审方式,针对不同人才特点,科学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评价方式,提高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要规范执行评委产生程序,主动接受监督。要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执行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要积极探索定向评价方式,对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评审时单独分组、单独确定通过率。要精心组织专业答辩,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好专业答辩。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分布结构,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等次人数比例掌握在3:6:1,答辩淘汰率应不低于10%。
(四)严格管理,加强评委会建设。各级评委会,特别是新设立的评委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职称评审有关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制。要加强评委库建设,及时调整、补充评委库成员,提高评委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事业单位新批准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新组建评委会文件和评委会成员名单);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批准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当年新组建评委会汇总表、新组建评委会文件和评委会成员名单)。
(五)做好评审结果的审核备案和证书发放。各级评委会须在评审会结束、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布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主管部门,须在年底前将中级任职资格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和任职资格名单)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工作邮件信箱:sxrstzjczc@126.com)。各级评委会要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打印、发放工作,要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证书发放。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委托国家和外省行业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公布。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级评委会、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对执行评委、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执行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推荐表和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对申报人填报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加强监督,严格检查。评委会管理部门要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评委会收审的申报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方可召开评审会;对表决结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方可公示,履行审核公布程序。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按规定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评委会,将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废止评审结果,直至撤销评审权。年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组织部分高级评委会进行交叉互查,并对各市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三)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我省职称改革的各项政策,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耐心解释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业务学习和政策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在职称制度改革和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