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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

作者:组织人事部 时间:2012-04-26 点击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08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用人单位职工要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一)提高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

1.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2.调整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3.调整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4.调整转诊转院支付比例。参保人员经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转往省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职工,可在当地就近选择3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2所定点零售药店做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5.调整诊疗项目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10%,其中,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20%。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5%。

6.扩大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调整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

1.增加门诊大额疾病病种为14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活动性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大额疾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2.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以下项目:一是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四是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以2002年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的退休人员,且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转移到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1年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提高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水平

(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缴费办法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的筹资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二)提高起付标准费用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50%。

(三)提高住院支付比例补助

职工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8%。退休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分别补助5%、5%、4%。参保人员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90%。

(四)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五)提高门诊大额疾病补助

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14种门诊大额疾病,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18%;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90%。

(六)提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职工每年补助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三、完善太原铁路局和省电力公司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太原铁路局和省电力公司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医改精神的重要举措,事关省直管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政策落实和经办衔接工作,要做到平稳过渡,确保连续参保,待遇正常发放等。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将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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