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一)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二)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
(三)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五)严禁跑风漏气;
(六)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八)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九)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十)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