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工作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作者:组织人事部 时间:2013-10-21 点击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10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岗位设置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学院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岗位设置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2.坚持精简效能、高效运转的原则;

3.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4.坚持依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5.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6.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1.学院现有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2.学院党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200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时间截止本人退休时间,如批准,从审批之后的下月起调整基本退休费。

三、岗位数量、类别及比例

(一)岗位数量

学院岗位总量控制目标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我院的编制数为准。首次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编在册正式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岗位聘任条件聘任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岗位类别

学院岗位设置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院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教辅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电教室、编辑出版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经济、统计、审计、会计、医疗、校产、基建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各类岗位比例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控制在岗位总量的20%左右;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我院核定的岗位总量为343个,根据我院实际工作需要及现有人员状况,设管理岗位67个,占岗位总量的19.5 %,专业技术岗位240个,占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36个,占岗位总量的10.5%,三类岗位结构比例为19.5%,70 %,10.5 %。

专业技术岗位中设主系列(教师)岗位171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71.3%;教辅系列岗位4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8.3%;其他系列岗位2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0.4%。最高等级为三级。教师系列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为5:30:45:20,正高级岗位9个,副高级岗位51个,中级岗位77个,初级岗位34个;教辅系列高、中、初结构比例为10:40:50,副高级岗位5个,中级岗位18个,初级岗位21个;其他系列高、中、初结构比例为10:35:55,高级岗位3个,中级岗位9个,初级岗位13个。

四、岗位等级设置

1.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突破。

2.我省高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职员三级至职员十级。学院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

3.管理岗位人员经批准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为主。

4.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教学业务、教学辅助单位行政负责人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管理岗位工资系列。

5.专职班主任、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其中符合条件的可兼任管理职务。

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职务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职务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名称、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7.我院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三级、四级之间结构比例为4:6,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教师正高级岗位为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执行。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学院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它基本条件。

2.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聘任办法。

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主要依据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确定。学术成就包括获得教学和科研奖励、科研项目和成果、文章和专利及成果转化等;学术影响包括在学术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级别、学术地位、学术声誉等方面的杰出表现;学术资历按任职年限确定。

七、岗位聘用和管理

(一)学院人事制度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组组织实施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各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学院在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实际工作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三)按照晋人社厅发[2011]136号文件规定,首次岗位聘用各类型、各层级、各等级岗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量双重控制,特别是各层级内高等级岗位的聘用,实际聘用比例要与单位实有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一致。

(四)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次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五)学院党政处、科级干部,继续按现有党政干部管理和选拔规定任用,按照所聘用职员职级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六)所有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均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应按规定予以辞聘,并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学院在编在册但长期不在岗人员,须回学院参加岗位竞聘,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辞聘。工资待遇按离岗前所聘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确定。

(七)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学院公布拟聘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各部门制定岗位说明书(包括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岗位聘任申报表》,交所在部门、单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履行岗位职责的承诺、完成工作目标的计划等)。

3.资格审核。各部门、单位将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聘用资格、基本条件等信息进行汇总后报相应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进行审核。

4.评审和推荐。各工作组评审推荐各系列可聘用的人选,报学院人事制度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组审批。

5.学院认定和评审。学院人事制度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组对教师岗位和非教师岗位专业技术各等级申报晋级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结果公示。聘用名单需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7.签约上岗。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八)合同管理

1.各类岗位的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解除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政策及文件执行。

4.未满聘期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聘用合同签至退休年龄。

(九)上级部门认定

聘用工作完成后,由学院人事制度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向省食药监局、人社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认定。

(十)聘用人员兑现工资

组织人事部按新聘用的岗位等级,确定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报食药监局和人社厅审批。

(十一)岗位聘用考核

1.岗位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所有获聘上岗人员都要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2.聘期考核内容为合同中约定的聘期内应完成的任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的学术科研任务应不低于上岗条件,聘期考核细则另定。

(十二)在岗位聘用中涉及直系亲属的实行回避制度。

八、争议与处理

1.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察组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监察组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

2.申诉者对回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审议,学院领导组审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3.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附则

1.上岗条件遵照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执行。细则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奖励、成果和项目完成时间均为任现职资格以来时间。任职年限自聘任年月起至2013年7月止。

2.2006年7月1日以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照其退休时的职务,比照本单位相应岗位等级条件,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以其薪级工资和重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核定退休费。新的退休费标准从原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兑现新的岗位工资的当月起执行。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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