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晋财库[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规范操作,有利于管理监督,有利于方便单位用款的原则,现对省直预算单位2014年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及资金支付方式等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一)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晋财购[2013]13号)以内物品、项目或者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
(二)省财政厅国库处应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资金、审核确定是否为政府采购资金以《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及下达的预算文件要求为依据。纳入晋财购[2013]13号且核定为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三)对于核定为财政授权支付的小额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单位仍需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
(四)对于已确定为政府采购资金,但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单位需填制《政府采购资金审核表》(见附表1)。经财政厅有关处室批准后方可支付。
(五)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
二、2014年省直预算单位资金支付方式的核定
(一)驻并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见附表2)
1.实行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支出。
2.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5万元(含)的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3.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5万元(含)的政府采购资金。
4.对企事业单位补助。
5.债务本息支出。
6.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7.经批准,预算单位“系统财务”的预算资金。
8.经财政批准同意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垫付资金。同时垫付资金在申报用款计划时,应在“计划摘要”一栏注明“归还* *项目垫付资金”。
(二)驻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
1.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5万元的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2.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5万元的政府采购资金。
3.公务卡还款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还款。
4.各预算单位的水电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
5.对于预算单位未按照支付方式要求提请的直接支付,省财政厅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驻并之外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项目
1.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的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2.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5万元(含)的政府采购资金。
3.对企事业单位补助。
4.债务本息支出。
5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6.经财政批准同意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垫付资金。
驻并之外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采用邮政特快传递方式,将制定规定的所需审核资料邮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邮编030001,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38号)。
(四)预算单位发放工资,一律由银行代发,不得采用现金发放。
三、继续实行用款计划考核工作
用款计划是财政支付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核定资金支付方式的基础工作,预算单位应在申报用款计划时按照资金使用的方向和用途细化计划,并在计划摘要中注明细化计划的具体用途。既不能将不同用途的资金合并申报用款计划,也不能将相同用途的资金分开申报。一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申报用款计划的细化审核工作,财政对提交的未达到规定细化要求的用款计划将不予审批(具体细化要求见附表2)。2014年省财政将继续对部分单位进行用款计划考核试点。
四、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及计划用途进行付款,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公务出国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执行中如有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或调整预算项目,需向财政厅相关处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各预算单位要注重预算执行均衡性,基本支出要按照序时进度执行,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出现月与月之间的重大差异;项目支出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早储备项目,及早下达项目预算,项目资金要按进度支付。2014年对省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继续实行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后,要求预算资金必须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上级单位不得再转拨资金。2014年预算单位上报资金分配计划时,要将预算资金分配到最基层预算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资金下达到主管部门,然后再转拨到所属单位。
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公务车燃油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晋财库[2013]42号),不得采取预付款形式购买加油卡(票),将财政资金在未使用前支付给企业;同时也不鼓励先加油后结算的方式,容易出现支付不透明,出现管理漏洞问题。
六、本通知涉及资金适用于2014年年初预算、追加预算及上年结转预算资金。
附件:1.政府采购资金审核表
2.财政直接支付及计划细化要求目录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
政府采购资金审核表
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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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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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政府采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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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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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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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处意见(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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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处意见(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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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处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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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财政直接支付及计划细化要求目录
项目内容
| 计划细化内容(计划摘要)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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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支出
| 在职人员工资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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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缴费
| 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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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等
| 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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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 离退休费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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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医疗费、助学金、遗属补助等
| 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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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支出
| 日常办公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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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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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费、出国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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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维护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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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费、培训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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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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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物资购置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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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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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费
| 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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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气、取暖、物业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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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电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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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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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委托费、协作费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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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零星支出
| 单笔5万元以上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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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补助
| 对ⅹ单位ⅹ项目补助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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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本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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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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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 建筑物工程构建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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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购置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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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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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修缮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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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建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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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采购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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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直接支付
|
归垫资金
| 归还ⅹⅹ项目垫付资金
| 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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