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加强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经费支出主要是指: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金;日常工作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支出项目。
(一)主要是指学院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贴以及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性资金等。
(二)在职人员工资支出由学院组织人事部依据一定的标核定每位职工发放的具体金额并报院长审批。计财处将依据审批后的职工工资发放汇总表,向省财政厅申请用款计划,按时足额发放。
1.奖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等应该给学生发放的各项补贴,均由学生工作部,依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文件精神,具体组织各系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受助学生明细表、发放总金额等)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对审批后的受助名单,要在校园公式栏或网上公布。
2.发放明细表中必须正确填写受助学生的姓名、受助金额、卡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计财处将依据审批金额和发放明细表,按时足额发放。
1.学院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由组织人事部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核定每位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具体金额,报院长审批,计财处将依据审批手续完毕的凭证,负责具体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工作。
2.学院离退休职工应发的各项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等。由组织人事部核定具体的发放金额,报请院长审批。计财处负责依据审批后的工资发放汇总表,申请用款计划,按时足额发放。
(一)学院日常工作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持学院教学、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各项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材料费、招待费、取暖费、劳务费、维(护)修费等。
(二)各部门在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包括统一机打发票和统一手工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原始发票上需载明以下内容:
1.一律要求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业务发生时间;
2.商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
1.分类粘贴原始凭证(招待费、会务费、购买物品等报销单据不能混搭);
2.依据报销内容分别填制“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单”“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会务费报销单”;正确填写报销日期、所属部门、经手人、经费支出简要说明、报销金额(大小写)、附原始凭证张数(大写)等。
2.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对该项经济业务具体实施负责);
3.计财处长审核签字(对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要求,该项经费有无预算等内容审核);
4.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对该项经济业务是否批准实施、是否同意报销审批);
5.院长审批签字(对该项经济业务是否批准实施、是否批准报销)。
(五)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1000元以上)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一)专项经费是指学院有财务预算安排,用于专项业务或专项工程的经费。包括基本建设经费、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专项维修经费以及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由学院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三)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须提供工程招投标合同书、工程竣工决算资料以及外审报告;属于中央、省重点支持的专业建设等专项资金的经费支出,要按照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使用。
(四)对于重大工程(维修)的经费支出,在结算时要求预留工程总价的5-10%作为工程质量保质金,保质期满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计财处将依据无工程质量问题的验收报告付清全部款项。
(一)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从上级或其他单位争取的用于开展各类课题研究、学术交流、重点专业建设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凡以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名义或以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院制定的账户,接受学院的统一管理。
(三)科研经费实施“一题一户”的核算原则,经费到帐后,要求项目主持人对课题经费做出初步的用款计划,并附经费来源单位的文件、任务书等文件,报计财处备案。
1.科研业务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发表论文及专著版面、文献检索、书籍、学术刊物、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鉴定验收费(包括查新、印刷、论文评审等)培训费、会议费、咨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实验用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及运输包装费。
3.科研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办公设备、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维修等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
4.外协费: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校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必须将其列入科研项目预算。支付金额不超过总经费的15%支付,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外协事项。
5.专家费用:指对项目进行检查指导、专家讲课,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组织管理费、专家咨询、成果鉴定等各种劳务性支出,该项费用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和课题管理相关人员。该项支出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5%以内。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除仪器设备购置实行立项审批管理外,其余经费使用报销时必须是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履行报销手续。
(六)向校外汇出科研经费,必须是科研实施计划中需要的协助费,要由学院科研处、计财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计财处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七)计财处根据经费转拨的批件、合同、项目申请书等完备的审批手续办理转拨。经费外拨单位名称、账号必须与合同相符,项目负责人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助单位或个人账户。
(八)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如遇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时,均应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九)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业务招待、通讯费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