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我院财务会计工作正常有序,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开源节流,科学合理地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山西财政厅对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管理,高效服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解决学院各项事业发展需求与经费资源有限的矛盾;正确处理好学院发展与相关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现财务管理制度化。
第三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依法履行财务工作职责,依规管理学院财务收支;及时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争取财政支持;科学合理地配置财务资源,最大限度地用好现有的财力;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发放;保障教学和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行;认真核算和监督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我院计划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计财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核算机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集中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五条学院计财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支出的管理;科学组织日常核算。及时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有关的统计资料;按照学院管理的要求及时向院领导提供有关学院资金运转和财务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六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财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院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计财处应在每年的七月份在院长的领导下,结合学院各有关部门的发展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学院预算一经确定,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开源、据实测算、实事求是”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学院各处室、系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发展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并附议文字说明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拟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报请院党委审批通过后正式编制“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条学院预算应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学院各处室系部每年可在预算规定范围组织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对个别部门因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较大调整确需调整预算,应经院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方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控制,及时与各部门沟通信息,定期向各部门通报用款和结余情况,监督各部门合理用款,确保资金合理流向,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汇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指每年财政部门以无偿方式拨付给学院的教育事业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2.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公寓费收入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
3.经营收入,即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等。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学院各项收入即为财政性资金(代收费按有关规定管理),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设“账外账”,不得以收抵支和白条抵库,严禁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禁止违法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开展的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及其各项保障性基建、维修、保养等辅助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按财政口径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等。
1、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在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助、公积金、遗属补助、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学生奖学金、学生助学金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其他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是用财政资金和事业收入共同安排。项目有福利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公用经费和集中供热经费等;自有资金安排的内容有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维修费、图书购置费、学生活动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3、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经费、实践性教学经费、体育维持费、招生费、就业费、科研教改费、网络费、其他业务活动等费用。
第十五条学院对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承担部门应向计财处报送资金支付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学院各部门、单位在计划开展每项活动前要预先做好项目活动的“请示报告”“经费预算明细表”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七条凡涉及与有关单位签有协议、合同的经费使用项目,各部门应将有关文件(可行性分析、协议、合同、申请报告、领导批示、设备或工程构建概预算等)原件送交财务存档。经审核无误后,可预支(借)款项。对于有关文件不齐备或预算明细不合理的项目支出,计财处有权拒绝付款或削减项目金额。
第十八条各项经费的借支和报销须以合法和手续完备的凭证为依据。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和住房基金等。
第二十条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和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形成的专用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指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和勤工俭学劳务报酬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住房基金是政府实行房改后,学院依法通过出售公房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而形成的基金。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学院重新建造住房,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
第二十四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各项基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任何企事业单位在使用现金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适用范围,任何时候不得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一般控制的额度为1万元,超出额度的库存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凡涉及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和凭证审核制度。
银行存款是指学院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按国家规定,学院收取的收入(现金)必须足额上交财政专户;支用现金时必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方能到银行提取现金。
(三)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的管理
学院对于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分管院长、院长、计财处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十大类: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交通运输设备;5.电气设备;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7.仪器仪表及其他;8.文艺体育设备;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0.家具用具及其他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完善资产采购、入库、出口凭证手续。对固定资产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计财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完成。所有资产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及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首先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将资产移交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登记入账。经手人再持购入发票、入库验收单向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部门必须管理好学院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办理资产出库时必须完善出库手续并依据出库单详细登记资产的出库时间、领用部门、经手人等,同时向计财处报送完整的出库凭证以便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各部门、单位的实物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部门每月月末开展一次资产盘点,对于出现的溢余、短缺必须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分管院长,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审批。月末结账后,资产管理部门必须与计财处进行一次账账核对,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或转让时,应先由使用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要求起草申请,报请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事件完毕后将有关处置单据或残值收入报计财处记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等方式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
第三十四条应缴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十五条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及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九章 代收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代收费是指学院根据统一教学及管理需要,经过合理真实分项测算,向物价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向学生收取的代办项目经费。
(一)代收费由计划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管理,与学院财务实行并账并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项核算、不足追收、余额退款的原则。
(二)代收费的使用及支出按学院职能分工,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提出代收费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实行经费预算及招标管理,坚持节约支出、节约成本,维护学生利益,结余退款。
第十章 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实际收入与实际支出相抵后的经费余额。
第三十八条会计年度末,学院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对学院全年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核算和结算;及时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财政专户;凡属学院本年度各项预算支出,应按规定的科目列支。学院计划财务处在做好决算的基础上应准确核算年度结余经费。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由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报销制度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