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作者:admin 时间:2011-01-01 点击数: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所填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提取时使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房: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包括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网上备案证明)(备案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二)购买公有住房(以房改价或者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公有住房):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改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批表(审批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花名表;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三)购买二手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契税发票;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四)购买本单位集资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7)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8)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的需提供:

①、以上(1)—(6)项资料A4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②、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③、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六)大修自有住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二、离、退休(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原件及A4纸复印件):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1)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借款合同;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还款凭证);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2、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

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提取均需提供);

6、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7、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户口簿;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3、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内审验有效);

2、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

3、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提取时需提供);

4、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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