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3-10-28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学院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得拒缴。

第四条 学院(扣缴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坚持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学院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规定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计算标准为7级。

(一)工资、薪金等所得适用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

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二)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遵循国务院规定。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率为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个人从其所得额中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七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劳保福利费(夏季防暑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九条 按月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计税方法

职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包含工资单以外发放的岗位津贴、误餐补助等其他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减去国家规定的免税所得,再减去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应发薪金收入-3500-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独生子女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按规定免税的其他所得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学院向职工发放的年终奖金、年终加薪以及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绩效工资。教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位教职工,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收入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收入、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方法法:先将教职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三)计算公式

1.如果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教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教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教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发放工资、薪金、各类津补贴、误餐补助、教师代课费、班主任津贴等个人所得报酬,均应由主管业务的部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计财处在发放时进行代扣代缴。学院所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动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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