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3-10-28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工作与生活所需,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学院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派人出差或参加各类会议时,部门需提交请示卡或会议文件,报院领导审批。为节约经费,各部门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开支。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人员类别乘坐交通工具,凭相关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类别乘坐交通工具的最高标准如下表:

人员类别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院级领导(厅级、正处级)、教授

软席、软座、一等软座

(含D车)、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副处级和副教授

二等软座(含D车)、硬卧

三等舱

正科(含讲师)及其他人员

硬座、硬卧(含D车)

三等舱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需从严控制,如遇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或本人乘坐飞机且机票折扣价等于或低于火车票价时,可据实报销。当机票价高于火车票价时,按类别标准只报销等同火车票价部分,超出费用自理。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六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可凭发票在下列规定的标准之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费用自理。住宿费最高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省 外

省 内

院级领导(厅级、正处级)、教授

300元/每人、每天

240元/每人、每天

副处级和副教授

200元/每人、每天

150元/每人、每天

正科(含讲师)

其他人员

第九条 学院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30元(一律不再报销其他餐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等,或缴纳了会务费,且会务组已为参会者安排就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2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包干,主要用于补足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 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不再报销出租车票(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 学院教职工因公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带队实习、企业挂职锻炼等,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带队、企业挂职锻炼等,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由学院按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5元定额包干;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公杂费5元定额包干;超过半年的按每人每天5元伙食补助费、5元公杂费定额包干。

第十 教职工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不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七章 费用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 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报销审批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出差人员按要求分类粘贴原始票据,票据要平铺排列整齐;

(二)认真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或“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会务费报销单”;

(三)审批程序为:

1.报销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2.计财处依据批准参加会议的文件或请示卡,负责审核原始票据和报销金额是否计算正确无误;

3.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

4.报院长签批;

5.持审批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到计财处办理现金或转账报销手续。

第十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差旅费的报销票据中杜绝出现与本次出差无关的其他票据。计财处在审核原始发票时必须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章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晋生院19号《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附件“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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