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5-06-25 点击数:

TYBG―2015―5103

并公积金〔2015〕18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已经我中心4月2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你单位高度重视,严把提取关。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1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

目前,有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关于提取条件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自己或勾结非法中介机构伪造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警示和教育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我中心将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理规定:

1、对有该行为的行为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要对该行为人当面批评教育,没收虚假资料,并将此情况函告给该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建议单位对该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对利用虚假资料已办理了提取手续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后,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住房公积金款额,并按上条的规定处理。

3、对有该行为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将该行为人的行为录入中心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4、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含两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两年内(含两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1)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的。

(2)伪造提取材料,首次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3)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后主动退回的。

(4)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轻处理情形的。

5、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内(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五年内(含五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1)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且不配合调查的。

(2)伪造提取材料,两次以上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3)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

(4)个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提取材料,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5)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

6、对于协助造假的单位,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7、对于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8、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此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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