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5-06-25 点击数:

铁路分中心、稽查队、各分理处、处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为主题的集中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二、推行个人贷款缴存期限省内异地互认。对曾经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申请贷款的须到中心个人贷款处办理。

三、放宽担保人条件。对于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至少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另一名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

四、优先采取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借款人新购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抵押条件时申请贷款的,需采用以所购买的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五、取消新房评估。借款人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抵押手续时不再进行评估,在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情况下,抵押物价值按照购房合同价格确定。新房抵押不需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借款人从房地产开发商或售房单位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所购房屋办理房产抵押的;购买新房时采取(自然人、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所购房屋具备抵押条件时办理房产抵押的;购买新房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后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房屋具备抵押条件办理房产抵押的。

借款人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在办理担保手续时不得预收代办他项费中的评估费用。

六、进一步明确个人贷款项目备案、发放审核条件。以整体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社会公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回迁安置房等不需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须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规定的条件。在中心备案的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中心可以提前介入服务,原则上须待借款职工办理完网签手续后发放贷款。

七、规范受理个人贷款业务。各承贷部门需严格执行中心个人贷款相关政策,遇有政策规定不明确情况须书面报送个人贷款管理处并经中心研究后办理,不得自行设定门槛。借款人、自然人担保人签署《抵押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时必须手写签名并加按右手食指指印。各承贷部门不得要求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自然人担保人签署相关文件时必须加盖私章。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借款人以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并采用分期方式还款,在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三年内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4次(含)或累计7次(含)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如借款人能提供原贷款银行或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他辅助材料,能够说明其逾期记录为非主观恶意、非还款能力不足导致的偶发性逾期的,由中心调查确认后可继续办理贷款业务。已结清的信用卡及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的可以发放贷款。

各承贷部门需严格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审核借款人信用情况并按照审核权限办理或上报,在中心规定可以发放个人贷款的情形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贷款申请。

九、严格办理时限。各承贷部门须严格按照《关于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通知》中各类贷款时限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中心将按季通报各承贷部门个人贷款办理时限相关情况。

十、加强考核和检查。各承贷部门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中心相关部门将对本通知相关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已受理的个人贷款及个人贷款项目备案、发放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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