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及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与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重建及零星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各类公用房屋维修改造、装饰,水、暖、电、气维修改造,道路维修改造,绿化、安全消防设施改造、通讯及网络等工程项目。
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院自筹(晋阳制药厂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四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研究解决基建、修缮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院建立基建、修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基建、修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处和后勤保卫处的院级领导、后勤保卫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同各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办理工作事项等。
第六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规划基建、修缮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制度和规定,审定年度基建、修缮项目审计计划,交流和通报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研究解决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工作。
第七条 凡使用学院(含晋阳制药厂)资金、单项送审或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实施全过程审计。
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自行负责审核,审计处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量是否准确,计价及取费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各项约定;
(三)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变更程序是否规范;
(四)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竣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九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
(一)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院审计处委托学院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院审计处审计或者委托学院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的程序:
审计处、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和施工部门(单位)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部门(单位)整理项目结算资料、编制项目结算书,报送基建、修缮主管部门;
(二)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对项目结算资料与结算书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施工部门(单位)补充和修改;
(三)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初审完成后,将项目结算资料、项目结算书以及基建、修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一并送审计处;
(四)审计处核对项目资料后,确定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
(五)审计处出具审计初稿;
(六)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和施工部门(单位)确认,形成审计终稿;
(七)审计处、基建、修缮主管部门和施工部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审计定案表:
(八)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补充文件、标书答疑、询标纪要等);
(二)投标文件;
(三)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
(四)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开工竣工及验收报告、甲供材料设备及分包项目情况、有关施工记录、有关会议会谈纪录;
(五)预算书、结算书;
(六)竣工图纸;
(七)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建、修缮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竣工结算手续。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审计前支付进度款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基本审计费学院项目由学院支付,晋阳制药厂的项目由晋阳制药厂支付,原则上应计入项目成本;超过送审金额5%以上的核减额、核增额产生的追加审计费由项目施工方负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审计人员配合和支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拖延、阻挠、隐瞒。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项目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