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科研经费(含教学研究)管理和监督,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院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学院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院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七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院建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处和科研中心的院级领导、科研中心、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同各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办理工作事项等。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规划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研究制定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制度和规定,审定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交流和通报科研经费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研究解决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工作。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学院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程序确定承担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学院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会同科研中心共同选定符合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的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单位)公章。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院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四)审计处及时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签署审计意见。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加以纠正。
(五)有关审签情况和审签意见,审计处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向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 学院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召开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本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经学院批准列入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院领导批准。
(二)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依据科研项目管理权限,由科研中心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三)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四)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六)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院长审批。
(七)审计处向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根据科研项目审计委托方文件规定范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由院审计处与受托部门(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再由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科研中心、相关部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科研项目审计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院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审计资料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二)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四)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自主安排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二)科研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三)有对外协作项目的,提供对外协作合同书以及合作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说明;
(四)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六)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材料;
(七)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八)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审计事务所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